2022/5/26
报告编号:22XP099019464002
上海宝冶钢结构工程公司华东二厂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报批稿)
马鞍山市环美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2022 年 5 月 19 日
现状评价报告客观性声明
郑重声明:本机构出具的《上海宝冶钢结构工程公司华东二厂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是在综合分析上海宝冶钢结构工程公司华东二厂成立以来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相关数据和资料,特别是近三年以来的数据和工作情况,依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行业职业病防治的标准、规范和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进行研究、分析所取得的成果。该用人单位属于金属结构制造,该行业在本机构批准的资质范围内,本机构对本评价报告评价过程的客观性负责,对现状评价结论的科学性负责。
机构盖章:
日期:2022年5月19日
上海宝冶钢结构工程公司华东二厂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项目组成员名单
评价机构名称:马鞍山市环美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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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职务 |
姓名 |
职务/职称 |
证书编号 |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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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王冰 |
总经理 |
A(P)-XSZY-2021-0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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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制 |
肖丹丹 |
助理工程师 |
A(P)-XSZY-2021-0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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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员 |
鲍善良 |
技术员 |
A(J)-XSZY-2021-0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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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景 |
技术员 |
A(J)-XSZY-2021-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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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审核 |
朱佩云 |
主管医师/质量负责人 |
A(P)-XSZY-2021-02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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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签发 |
孟玲俊 |
高级工程师/技术负责人 |
皖05P0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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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论 PAGEREF _Toc27503 \h 1
1.1 用人单位概况 PAGEREF _Toc16585 \h 1
1.2 评价目的 PAGEREF _Toc21721 \h 3
1.4 评价范围 PAGEREF _Toc6012 \h 8
1.5 评价内容 PAGEREF _Toc19428 \h 8
1.6 评价方法 PAGEREF _Toc11526 \h 8
1.7 评价程序 PAGEREF _Toc5630 \h 10
1.8 质量控制 PAGEREF _Toc24491 \h 11
第二章 用人单位建设概况及运行情况 PAGEREF _Toc14297 \h 14
2.1 涉及项目的职业健康“三同时”情况 PAGEREF _Toc1763 \h 14
2.2 用人单位建设内容概况 PAGEREF _Toc28024 \h 14
2.3 用人单位生产工艺过程及原辅材料、副产品和产品 PAGEREF _Toc28493 \h 15
2.4 工程运行概况 PAGEREF _Toc30468 \h 16
第三章 总体设置 PAGEREF _Toc28263 \h 18
3.1 现址简评 PAGEREF _Toc31254 \h 18
3.2布局调查与评价 PAGEREF _Toc26934 \h 23
3.3 建筑设计卫生学调查与评价 PAGEREF _Toc28223 \h 29
第四章 职业病危害因素调查、检测与评价 PAGEREF _Toc3357 \h 32
4.1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及其接触情况调查分析 PAGEREF _Toc30470 \h 32
4.2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 PAGEREF _Toc13422 \h 40
4.3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PAGEREF _Toc24251 \h 41
4.4检测结果分析 PAGEREF _Toc31865 \h 47
4.5 检测结果评价 PAGEREF _Toc16573 \h 52
4.6 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PAGEREF _Toc297 \h 52
4.7 职业病危害作业关键控制点和关键防护工种的确定 PAGEREF _Toc10031 \h 56
第五章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调查与评价 PAGEREF _Toc4716 \h 59
5.1 防护设施设置及运行情况 PAGEREF _Toc16184 \h 59
5.2 防护设施防护设计能力调查与实际防护参数检测 PAGEREF _Toc8245 \h 60
5.3 防护设施维护情况 PAGEREF _Toc23606 \h 61
5.4 防护设施评价 PAGEREF _Toc17800 \h 61
第六章 职业健康现场管理调查与评价 PAGEREF _Toc21827 \h 63
6.1 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调查与评价 PAGEREF _Toc6128 \h 63
6.2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情况 PAGEREF _Toc15228 \h 67
6.3 应急救援设施调查与评价 PAGEREF _Toc22938 \h 68
6.4 现场告知情况调查与评价 PAGEREF _Toc7938 \h 70
6.5 现场清洁整齐度调查与评价 PAGEREF _Toc12900 \h 70
第七章 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分析与评价 PAGEREF _Toc10334 \h 71
7.1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情况 PAGEREF _Toc25914 \h 71
7.2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分析 PAGEREF _Toc1209 \h 71
7.3 职业禁忌证、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病病人的处置 PAGEREF _Toc19636 \h 73
7.4 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评价 PAGEREF _Toc18250 \h 73
第八章 辅助用室调查与评价 PAGEREF _Toc20006 \h 75
8.1 辅助用室现场调查 PAGEREF _Toc19240 \h 75
8.2辅助用室评价 PAGEREF _Toc32531 \h 76
第九章 职业健康管理情况调查与评价 PAGEREF _Toc872 \h 78
9.1 职业健康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 PAGEREF _Toc29530 \h 78
9.2 职业卫生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及执行情况 PAGEREF _Toc21797 \h 78
9.3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及执行情况 PAGEREF _Toc24974 \h 78
9.4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及执行情况 PAGEREF _Toc4836 \h 79
9.5 职业病危害的告知情况 PAGEREF _Toc30558 \h 80
9.6 职业健康培训情况 PAGEREF _Toc11246 \h 80
9.7 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及执行情况 PAGEREF _Toc17914 \h 81
9.8 个体防护用品配置及使用情况 PAGEREF _Toc30608 \h 81
9.9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情况 PAGEREF _Toc11986 \h 82
9.10 职业病危害申报情况 PAGEREF _Toc876 \h 82
9.11 职业健康档案管理 PAGEREF _Toc15146 \h 82
9.12 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 PAGEREF _Toc17726 \h 83
9.13 外协人员的职业卫生组织管理 PAGEREF _Toc23882 \h 83
9.14 工伤保险管理 PAGEREF _Toc21433 \h 84
9.15 职业卫生管理情况综合评价 PAGEREF _Toc20581 \h 84
第十章 健康监护结果与检测结果关联性分析 PAGEREF _Toc10093 \h 92
10.1 职业健康监护数据分析 PAGEREF _Toc13405 \h 92
10.2 检测数据分析 PAGEREF _Toc11231 \h 92
10.3 职业健康风险(趋势)评估 PAGEREF _Toc11542 \h 94
第十一章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工作基本要求情况评价 PAGEREF _Toc27177 \h 96
第十二章 结论 PAGEREF _Toc18681 \h 114
12.1 分项结论 PAGEREF _Toc20678 \h 114
12.2 职业病危害程度判定 PAGEREF _Toc2604 \h 115
第十三章 建 议 PAGEREF _Toc29433 \h 119
13.1 整改性建议 PAGEREF _Toc1026 \h 119
13.2 持续改进性建议 PAGEREF _Toc3912 \h 119
13.3 预防性告知 PAGEREF _Toc4169 \h 120
附件:
附件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委托书
附件2 职业病防治协议
附件3 用人单位地理(区域)位置图、总平面布置图
附件4 原辅材料MSDS
附件5 职业健康监护一览表
附件6 用人单位2022年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附件7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附件8 评审专家组综合意见书及整改意见确认表
用人单位名称:上海宝冶钢结构工程公司华东二厂
用人单位地址:马鞍山市马鞍山市花山区同舟路66号
登记注册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6502808A
企业法定代表人:高武久
行业类别及其代码:金属结构制造、C3311
行业规模:小型
表1-1 主要产品及其产量
|
序号 |
产品 |
物质形态 |
年产量(t) |
备注 |
|
|
2021(10-12月) |
2022(1-3月) |
||||
|
1 |
钢结构 |
固态 |
2250 |
2250 |
|
1.1.3 劳动定员、生产班制
本项目劳动定员81人,其中一线员工54人(电焊工12人、装配工28人、抛丸工1人、打磨工6人、下料工6人、油漆工1人),生产辅助11人(勤杂工6人、行车工3人、起重工2人);行政管理及后勤人员16人(其中职业卫生管理人员1人),生产员工均为劳务派遣人员。行政管理实行单班8小时工作制,每周工作6天。生产员工实行白班单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8:00~12:00,13:00~17:00),每周工作6天。年工作时间约300天。
公司生产班制、岗位设置及劳动定员详见表1-2。
表1-2 生产班制、岗位设置及劳动定员一览表
|
车间/作业区域 |
工种 |
总数 |
女工人数 |
工作 班制 |
工作 方式 |
作业内容 |
每班 工作 |
每周工作天数 |
|
|
一厂 |
下料区 |
下料工 |
2 |
/ |
单班制 |
定点 |
锯床下料 |
8h |
6 |
|
装配区 |
装配工 |
10 |
/ |
单班制 |
定点 |
产品装配 |
8h |
6 |
|
|
焊接区 |
电焊工 |
4 |
/ |
单班制 |
定点 |
焊接 |
8h |
6 |
|
|
打磨区 |
打磨工 |
2 |
/ |
单班制 |
定点 |
打磨 |
8h |
6 |
|
|
二厂 |
下料区 |
下料工 |
2 |
/ |
单班制 |
定点 |
锯床下料 |
8h |
6 |
|
装配区 |
装配工 |
9 |
/ |
单班制 |
定点 |
产品装配 |
8h |
6 |
|
|
焊接区 |
电焊工 |
4 |
/ |
单班制 |
定点 |
焊接 |
8h |
6 |
|
|
打磨区 |
打磨工 |
2 |
/ |
单班制 |
定点 |
打磨 |
8h |
6 |
|
|
三厂 |
下料区 |
下料工 |
2 |
/ |
单班制 |
定点 |
锯床下料 |
8h |
6 |
|
装配区 |
装配工 |
9 |
/ |
单班制 |
定点 |
产品装配 |
8h |
6 |
|
|
焊接区 |
电焊工 |
4 |
/ |
单班制 |
定点 |
焊接 |
8h |
6 |
|
|
打磨区 |
打磨工 |
2 |
/ |
单班制 |
定点 |
打磨 |
8h |
6 |
|
|
生产车间 |
抛丸区 |
抛丸工 |
1 |
/ |
单班制 |
定点 |
抛丸 |
8h |
6 |
|
喷漆房 |
油漆工 |
1 |
/ |
单班制 |
定点 |
喷漆 |
8h |
2 |
|
|
行车工 |
3 |
/ |
单班制 |
定点 |
驾驶行车 |
8h |
6 |
||
|
起重工 |
2 |
/ |
单班制 |
定点 |
操作起重机 |
8h |
6 |
||
|
勤杂工 |
6 |
/ |
单班制 |
巡检 |
/ |
8h |
6 |
||
|
职业卫生管理员 |
1 |
/ |
单班制 |
巡检 |
职业卫生管理 |
8h |
6 |
||
|
行政、后勤人员 |
15 |
3 |
单班制 |
/ |
公司行政管理 |
8h |
6 |
||
|
合计 |
81 |
3 |
/ |
||||||
1.1.4 项目的由来
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0〕第5号)第二章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以及《关于贯彻实施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导则的通知》,公司经研究决定,于2021年11月委托马鞍山市环美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皖安职技字(2015)第C-0003号)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马鞍山市环美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受上海宝冶钢结构工程公司华东二厂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等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标准及规范的要求,对上海宝冶钢结构工程公司华东二厂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并编制《上海宝冶钢结构工程公司华东二厂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控制或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
2.明确上海宝冶钢结构工程公司华东二厂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其危害程度及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评价职业卫生管理状况,以及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其效果,对未达到职业病危害防护要求的系统或单元提出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的建议。
3.针对上海宝冶钢结构工程公司华东二厂的特征,提出职业病危害的关键控制点和防护的具体要求。
4.为改进上海宝冶钢结构工程公司华东二厂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依据。
5.为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对上海宝冶钢结构工程公司华东二厂进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修正并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修正并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201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修订,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12月3日国务院颁布,并于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1.3.2 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586号)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国务院令第619号)
1.3.3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人社部发〔2020〕90号)
▲《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国卫职健发〔2021〕39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职健函〔2021〕621号)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19〕第2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5号 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关于启用新版“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 2019年8月16日)
▲《关于推进健康企业建设的通知》 (全爱卫办发〔2019〕3号)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国家发改委2019年,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
(国统字[2017] 213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
(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 2021年3月12日施行)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国卫疾控发[2013]48号)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国卫疾控发[2015]第92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 2012年6月1日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 2012年6月1日施行)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 2017年5月1日施行)
▲《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
(国卫职健发[2021]39号)
▲《高毒物品目录》 (原卫法监发[2003]第142号)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原安监总厅安健[2012]89号)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 (原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
(原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
(原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 (原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
(原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原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原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
▲《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
(原安监总科技[2015]75号)
▲《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装备目录(2016年)》
(原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
▲关于贯彻实施《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基本工作要求与评估》的通知
(原皖安监健函[2017]53号)
▲关于贯彻实施《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导则》的通知
(原皖安监健[2017]60号)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原皖安监健[2017]86号)
▲《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长江(马鞍山)经济带实施方案的通知》
(马发〔2018〕17号)
▲《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
(马鞍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局文件,卫计监〔2019〕39号)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马卫健〔2020〕2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马卫健办〔2021〕54号)
▲《关于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与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健监(2021)13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用工职业病预防与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马卫健办〔2021〕73号)
▲《关于深化矿山、冶金、化工等行业领域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马卫健办〔2021〕204号)
1.3.4标准、技术规范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 5083-1999)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 50187-2012)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 50033-201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2013)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19-2015)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GB 39800-2020)
▲《作业场所空气采样仪器的技术规范》 (GB/T 17061-1997)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GB/T 18664-2002)
▲《照明测量方法》 (GB/T 5700-2008)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T 12801-2008)
▲《个体防护装备术语》 (GB/T 12903-200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T 16758-2008)
▲《护听器的选择指南》 (GB/T 23466-2009)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T 50087-2013)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2019年3月29日起实施) (GB/T 4754-2017)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 158-2003)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Z 159-2004)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 2.2-2007)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1-2010)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 188-2014)▲《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1-2019)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66部分:苯、甲苯、二甲苯和乙苯》 (GBZ/T 300.66-2017)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7部分:锰及其化合物》 (GBZ/T 300.17-201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6部分:紫外辐射》(GBZ/T 189.6-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8部分:噪声》(GBZ/T 189.8-2007)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 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
(GBZ/T 192.1-2007)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 第4部分:游离二氧化硅含量》
(GBZ/T 192.4-2007)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
(GBZ/T 194-2007)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 (GBZ/T 203-2007)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信息指南》 (GBZ/T 204-2007)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 (GBZ/T 224-2010)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GBZ/T 225-201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
(GBZ/T 229.1-201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4部分:噪声》
(GBZ/T 229.4-2012)
▲《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 (GBZ/T 277-2016)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基本工作要求与评估》 (DB 34/T 2751-2016)▲《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导则》 (DB 34/T 2752-2016)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规范》 (WS/T 771-2015)
▲《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WS/T 757-2016)
1.3.5 基础资料
(1)上海宝冶钢结构工程公司华东二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委托书》
(2)上海宝冶钢结构工程公司华东二厂2022年职业健康体检报告
(3)上海宝冶钢结构工程公司华东二厂提供的其它资料和图纸
此次评价范围为上海宝冶钢结构工程公司华东二厂的主体工程及辅助设施。生产单元为联合厂房,子单元为下料区、装配区、焊接区、打磨区、抛丸区、喷漆房;辅助生产单元为办公室、休息室、配电房等。主要针对现生产运行期间建筑物内部功能区域布置、生产装置及其主要生产设施等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效果和职业卫生管理措施等进行分析、评价;同时对存在不足提出有针对性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防护对策。
本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内该项目选址、总体布局、建筑设计卫生、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及布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分布、作业方式及接触水平、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运行情况、个人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施、职业健康监护、辅助用室、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等。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方法是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分析、评价的工具。根据被评价公司职业病的特点选用合理正确的方法,不仅能够提高评价的工作效率,而且能够提高公司职业病危害评价的准确性和客观性。本次评价依据公司具体工艺流程和职业病危害的特点,采取了工程分析法、职业健康现场调查法、职业健康检测法、职业健康检查法、检查表分析法、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法。具体评价内容和所采取的评价方法见下表1-3。
表1-3 评价方法汇总表
|
评价内容 |
评价方法 |
|
总体布局及设备布局 |
职业健康现场调查法、检查表分析法 |
|
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分布、危害程度及对劳动者健康影响 |
职业健康现场调查法、职业健康检测法、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法、工程分析法 |
|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
职业健康现场调查法、职业健康检测法、检查表分析法、工程分析法 |
|
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
职业健康现场调查法、检查表分析法 |
|
建筑卫生学及辅助用室 |
职业健康现场调查法、检查表分析法 |
|
职业卫生管理 |
职业健康现场调查法、检查表分析法 |
|
职业健康监护 |
职业健康现场调查法、职业健康检查法 |
1.6.1 工程分析法
运用工程分析的思路和方法,在全面、系统分析该公司建设项目概况、建设地点、所在地自然环境、总体布局、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及布局、生产过程使用的原辅材料、产品与副产品、车间建筑设计卫生学及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技术措施等基础上,识别和分析该公司建设项目存在或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及其存在环节、岗位分布及潜在接触水平。
1.6.2 职业健康现场调查法
在分析该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此前环境影响报告表等资料的基础上,开展职业健康现场调查。
内容主要包括:工程概况、现时运行情况、总体布局、建筑卫生学、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及布局、生产过程中的物料及产品的成分和性质、建筑卫生学、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辅助用室、应急救援设施与措施、职业健康管理、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时空分布、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情况等。
1.6.3 职业健康检测法
1.6.3.1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根据相应检测规范和方法,对粉尘、物理因素、化学有害因素、气象条件等进行检测。
1.6.3.2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参数检测
接受该公司委托时可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防护参数进行检测。在作业环境中有害因素超标时必须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防护参数进行调查和检测,以鉴定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防护效率,分析超标原因。
1.6.3.3建筑设计卫生参数检测
根据现行检测规范和方法,对车间采光照明、微小气候及密闭车间的通排风等建筑设计卫生参数内容进行检测。
1.6.4职业健康检查
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职业健康检查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并根据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通过职业健康检查获得该项目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资料,及时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例、检查出职业性多发病及职业禁忌证者,保护劳动者健康。
1.6.5 检查表分析
依据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等,列出检查单元、检查部位、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及要求等,编制成表,逐项检查符合情况,确定本项目存在的问题、缺陷和潜在危害。
1.6.6 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法
根据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标准对不同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危害程度进行分级。
1.7.1 准备阶段
主要工作为接受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委托、开展初步现场调查、签订评价工作合同、收集和研读相关技术设计资料以及安全、环保等资料、编制现状评价方案并对方案进行技术审核,确定质量控制要点等。 1.7.2 实施阶段
依据评价方案开展职业健康调查、工作日写实、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管理措施及落实情况核实等工作,并收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进行分析。
1.7.3 报告编制与评审阶段
主要工作为分析、整理所得的资料、数据,并依据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并对其进行分析评价,得出评价结论,提出针对性的防护对策和持续改进建议,完成评价报告书的编制。对评价报告书进行评审、按照评审意见修改,完成正式报告(上海宝冶钢结构工程公司华东二厂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流程见图1-1)。
在上海宝冶钢结构工程公司华东二厂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过程中,积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严格执行《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方法及采样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等标准,并按马鞍山市环美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操作规程的要求,对评价进行质量控制,质量控制图如下(图1-2)。
图1-1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流程图
图1-2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质量控制措施图
上海宝冶钢结构工程公司华东二厂成立于2021年,于2021年10月投入生产,该公司自投产以来,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未编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在试生产期间未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
该用人单位在抛丸区配备密闭罩+布袋除尘器;喷漆房设置了过滤棉吸附+UV光氧+活性炭吸附处理喷漆废气。2021年9月组织员工进行了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2022年3月进行了在岗期间职业健康体检,成立了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职业病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等13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进行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公室负责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对设施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分析评价、积极采取措施保障员工的健康权益。
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以及《关于贯彻实施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导则的通知》对用人单位的要求,用人单位2021年11月委托马鞍山市环美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皖)卫职技字(2021)第12号)对该公司进行首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上海宝冶钢结构工程公司注册资本528522万元,用人单位位于马鞍山市花山区同舟路66号。建设内容主要有联合厂房,辅助设施包括食堂、休息室、浴室、配电房、办公室等。公司主要建筑物及参数见表2-1。
表2-1 公司主要建筑物一览表
|
序号 |
建筑物名称 |
结构形式 |
层高(m) |
层次 |
面积(m2) |
|
1 |
办公室 |
轻钢 |
2.5 |
1 |
400 |
|
2 |
联合厂房 |
钢构 |
12 |
1 |
45000 |
|
3 |
休息室 |
轻钢 |
2.5 |
1 |
60 |
|
4 |
厕所 |
轻钢 |
2.5 |
1 |
30 |
|
5 |
配电房 |
砖混 |
3 |
1 |
100 |
2.3.1生产工艺过程简要描述
1、生产工艺流程
图2-1 生产工艺流程图
项目外购钢材由汽车运输至厂区后,按照要求将大件钢材及其他金属原材料进行下料,下料后先经装配、焊接、打磨、抛丸等工序得到成品,最后进行喷漆。
2、工人作业方式:
企业生产工人按岗位主要划分为下料工、装配工、焊接工、打磨工、抛丸、油漆工。
(1)下料工:下料工根据需要操作切割机将外购的原材料切割成不同的尺寸。下料工每班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天。
(2)装配工:将下料后的材料进行装配。装配工每班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天。
(3)焊接工:将装配后的材料进行手工焊接。焊接工每班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天。
(4)打磨工:将焊接后的工件进行打磨,打磨工每班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天。
(5)抛丸工:抛丸工操作抛丸机进行抛丸,抛丸工每班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天。
(6)油漆工:根据不同产品需求,成品需进行喷漆,油漆工每班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约2天。
3、公用工程
(1)给排水
用人单位的生产、生活及消防用水均由市政供水管网提供,流量和压力满足生产、生活、绿化、消防等要求。公司采用雨污分流的排水体制,屋面雨水和厂区路面雨水经管道汇集后排至雨水管网。
(2)供电
用人单位供电由供电电网引入,配电房配有变压器,供生产及厂区办公、生活场所用。
2.3.2主要原辅材料、副产品和产品调查分析
表2-2 主要原辅材料及产品一览表
|
名称 |
状态 |
年用(产)量 |
储存方式 |
运输方式 |
最大 储存量 |
储存 地点 |
备注(主要化学成分) |
|
|
原料 |
H型钢 |
固态 |
6000t |
堆放 |
汽运 |
750t |
原料区 |
Fe99%、Si0.1%、C0.1%、Mn0.3%等 |
|
钢板 |
固态 |
3600t |
堆放 |
汽运 |
750t |
原料区 |
Fe99%、Si0.1%、C0.1%、Mn0.3%等 |
|
|
辅料 |
焊丝 |
固态 |
180t |
堆放 |
汽运 |
15t |
原料区 |
C≦0.06%,Si≦0.3%, Mn:1%~2%,Ni:8%~11%,Cr:18.5%~19% |
|
油漆 |
液态 |
24t |
堆放 |
汽运 |
2t |
原料区 |
环氧树脂、颜料、二甲苯 |
|
|
其他 |
水 |
液态 |
1200t |
/ |
/ |
/ |
/ |
/ |
|
电 |
/ |
80万度 |
/ |
/ |
/ |
/ |
/ |
|
|
CO2 |
气态 |
240t |
/ |
/ |
/ |
/ |
/ |
|
|
氧气 |
气态 |
240t |
/ |
/ |
/ |
/ |
/ |
|
|
产品 |
钢结构 |
固态 |
9000t |
/ |
/ |
/ |
/ |
/ |
上海宝冶钢结构工程公司华东二厂成立于2021年,于2021年10月开始投产,主要进行钢结构的生产和销售。公司生产员工均为劳务派遣(马鞍山东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亨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安装防腐保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月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用人单位劳务用工协议见附件2。生产员工上岗前均进行了岗前体检,2021年底离岗人员42人,均未进行离岗体检。
本次评价为用人单位首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各主要生产设备运行正常,主要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正常。
用人单位自运行以来,未发现职业病患者。目前各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运行正常,用人单位运行至今,主要完善了以下职业卫生工作:
1、成立了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2、建立了相关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3、增设了现场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4、为职工配发了个体防护用品;
5、建立了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6、制定了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2021年组织员工进行了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2022年3月进行了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8、组织员工进行了职业卫生的相关培训。
上海宝冶钢结构工程公司华东二厂位于马鞍山市花山区同舟路66号,建设地点非生态保护区和自然疫源地。具体地理区域位置见附件:用人单位地理(区域)位置图。
1.自然环境概括
(1)地理环境
马鞍山市位于长江下游南岸、安徽省东部;东临石臼湖与江苏溧水县和高淳县交界;西濒长江与和县相望;南与芜湖市郊、芜湖县、宣城县接壤。至芜湖市区30公里;北与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毗连,具有临江近海,紧靠经济发达的长江三角洲的优越地理位置。马鞍山市全市总面积4049平方公里。
(2)地形地貌
项目地区属平原圩区,区域属冲积平原—长江中下游平原,地形以平原、丘陵为主。地势东高西低,约四分之三地区海拨在50m 以上。东部丘陵区;中部为湖塘、河网交错的平原,间有孤丘,为市郊衔接带;西部为沿江冲积阶地和河漫滩,沿长江岸边有一狭长不连续的带状岗丘。
(3)气象、气候
马鞍山处于副热带北缘,属北亚热带湿润性季风气候类型,具有温和湿润、雨量充沛、四季分明、光照充足、季风明显、无霜期长等气候特点。冬、夏季长,春、秋季短。冬、夏温差较显著。初夏,冷、暖气团交锋频繁形成降水集中的梅雨期。由于冷暖气团活动路线和力量对比变率较大,造成年际降水变化不一,导致洪涝、干旱发生。马鞍山市气象台气象资料表明其特性值如下:
四季大体日期:
春季 3月16日-5月20日
夏季 5月21日-9月20日
秋季 9月21日-11月20日
冬季 11月21日-次年3月15日
气温: 年平均气温 16.9 ℃
极端最高气温 42 ℃
极端最低气温 -10.3 ℃
年主导风向及频率: E,15.5%
年平均风速: 2.1 m/s
年静风频率: 25.60 %
年平均日照: 2109.9 h
年平均无霜期: 248 d
年平均降雨天数: 102 d
年平均降雨量: 1148.8 mm
年平均气压: 1011.6 mbar
年相对湿度: 72.5%
地面气象条件:
风向:本地全年以E风最多(频率为15.5%),S风最少(频率为2.5%),主要风向为E、ENE和ESE,占37.5%,长年静风频率占12.3%。
马鞍山气象站月平均风速见表2-1、2-2,3月平均风速最大(2.42米/秒),11月风最小(1.82米/秒)。
|
月份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
平均风速 |
1.9 |
2.2 |
2.4 |
2.4 |
2.3 |
2.2 |
2.2 |
2.2 |
2.1 |
1.9 |
1.8 |
1.9 |
|
风向 |
N |
NNE |
NE |
ENE |
E |
ESE |
SE |
SSE |
S |
|
频率 |
4.5 |
4.4 |
5.9 |
12.9 |
15.5 |
9.1 |
5.6 |
3.4 |
2.5 |
|
风向 |
SSW |
SW |
WSW |
W |
WNW |
NW |
NNW |
C |
/ |
|
频率 |
3.3 |
4.1 |
2.6 |
3.0 |
3.5 |
3.4 |
3.8 |
12.3 |
/ |
马鞍山近20年资料分析的风向玫瑰图见图3-1、3-2,主要风向为E、ENE和ESE,占37.5%,其中以E为主风向,占到全年15.5%左右。
图3-1 马鞍山月风向玫瑰图
图3-2 马鞍山风向玫瑰图(静风频率 12.3%)
用人单位所在地为花山区工业用地,公司附近无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地,周围无学校、托幼机构及人口密集居住区。用人单位距离马鞍山市人民医院东院4km,该医疗机构对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有较好的救治条件和能力,通往医院的道路交通情况良好。
3.用人单位周边情况
公司北邻陶甸路,西临同舟路,东临笔架山路,南临五亩山路,公司北侧为青松机电,东侧为慈湖高新区智能制造产业园,南侧为红利来商贸城,西侧为柏利照明(周边环境见图3-3)。据现场调查和了解,周围企业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均为粉尘、噪声,不存在不同卫生特征的企业,避免了不同有害因素产生交叉污染和联合作用。
图3-3 用人单位周围环境图
3.2.1总体布局
1.总体布局调查:
根据该用人单位总平面布置图调查,厂区总体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厂区内主要布置有办公室、联合厂房、休息室、配电房、门卫等已经配套的生活办公设施。
(1)平面布置:
厂区西侧设置办公室、门卫,中部为联合厂房,厂区西北侧设置有配电房。由于各生产工序均集中在联合厂房内,未有物理隔断,各功能区域不能完全分开,有害和无害未分开。公司平面简图见图3-4。
办公室为单层,层高2.5m;联合厂房为单层,层高12m;休息室、配电房均为单层,层高2.5m;门卫为单层,层高3m。项目车间均为单层建筑,车间高度较高,有利于空气流通。公司作业场所主要建筑物内容见表3-3。
表3-3 作业场所主要建筑物内容一览表
|
区域名称 |
建筑物名称 |
建筑面积(m2) |
层高(m) |
层数 |
厂内区域位置 |
|
生产区 |
联合厂房 |
45000 |
12 |
1 |
中部 |
|
辅助生产区 |
休息室 |
60 |
2.5 |
1 |
西部 |
|
配电房 |
100 |
3 |
1 |
西北部 |
|
|
生活办公区 |
办公室 |
400 |
2.5 |
1 |
西部 |
图3-4 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2.总体布局评价
表3-4 项目总体布局检查表
|
序号 |
检查内容与要求 |
依 据 |
检查结果 |
结论 |
|
1 |
工业企业厂区总平面布置应明确功能分区,可分为生产区、非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其工程用地应根据卫生要求,结合工业企业的性质、规模、生产流程、交通运输、场地自然条件、技术经济等合理布局。 |
GBZ l-2010 第5.2.1.1条 |
该公司生产车间在办公室的东部,相距约10m;公司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 |
符合 |
|
2 |
工业企业总平面布置,包括建(构)物现状、拟建建筑物位置、道路、卫生防护、绿化等应符合GB50187 等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
GBZ1-2010 第5.2.1.2条
|
用人单位厂区功能分区及建筑物的外形规整,厂区道路宽度、绿化合理。 |
符合 |
|
3 |
工业企业厂区总平面功能分区原则应遵循:分期建设项目以一次整体规划,使各单体建筑均在其功能区内有序合理,避免分期建设时破坏原功能分区;行政办公用房应设置在非生产区;生产车间及与生产有关的辅助用室应布置在生产区内;产生有害物质的建筑(部位)与环境质量有较高洁净要求的建筑(部位)应有适当的间距或分隔。 |
GBZ l-2010 第5.2.1.3条 |
用人单位办公室设置在非生产区,生产辅助用室布置在生产区。 |
符合 |
|
4 |
生产区宜选在大气污染物扩散条件好的地段,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非生产区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辅助生产区布置两者之间。 |
GBZ l-2010 第5.2.1.4条 |
生产车间位于公司的东部,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的下风侧;办公室位于西侧,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
不符合 |
|
5 |
工业企业的总平面布置,在满足主体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宜将可能产生严重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设施远离产生一般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其它设施;应将车间按有无危害、危害类型及其浓度(强度)分开;在产生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车间与其他车间及生活区之间宜设一定的卫生防护绿化带。 |
GBZ l-2010 第5.2.1.5条
|
该用人单位分生活区、生产区、辅助生产区,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尽量采取机械化、密闭化。 |
基本符合 |
|
6 |
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生产车间、设备应按照GBZ158 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
GBZ l-2010 第5.2.1.6条 |
该用人单位按要求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生产车间设置了警示标识、告知卡等 |
符合 |
|
二 |
竖向布置 |
|
|
|
|
7 |
噪声与振动较大的生产设备安装在单层厂房内,当设计需要将这些生产设备安装在多层厂房内时,宜将其安装在底层,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
GBZ l-2010 第5.2.2.2条 |
用人单位噪声与振动较大的生产设备安装在单层厂房内。 |
符合 |
|
三 |
厂房设计 |
|
|
|
|
8 |
厂房建筑方位应能使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相邻两建筑物的间距一般不宜小于二者中较高建筑物的高度。 |
GBZ1-2010 第5.3.1条 |
厂区建筑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良好 |
符合 |
|
9 |
车间办公室宜靠近厂房布置,但不宜与处理危险、有毒物质的场所相邻。应满足采光、照明、通风、隔声等要求。 |
GBZ1-2010 第5.3.5条 |
办公室靠近车间,主要采用人工照明方式,相对封闭,满足采光、照明、通风、隔声等要求。 |
符合 |
项目总体布局内容不符合《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GBZ 1-2010)等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3.2.2建筑物内功能布置
1. 建筑物内功能布置调查
该公司联合厂房、办公室、休息室、配电房等均为单层建筑。各建筑物内各层功能分布见表3-5。
表3-5 主要建筑物内各层或各区域功能分布
|
功能分区名称 |
建筑物名称 |
层次(局部区域名称) |
功能描述 |
|
生产区 |
联合厂房 |
一厂 |
下料、装配、焊接、打磨 |
|
二厂 |
下料、装配、焊接、打磨 |
||
|
三厂 |
下料、装配、焊接、打磨 |
||
|
抛丸区 |
抛丸 |
||
|
喷漆房 |
喷漆 |
||
|
仓库 |
仓储 |
||
|
辅助生产区 |
配电房 |
1 |
厂区供电 |
|
休息室 |
1 |
员工休息 |
|
|
生活办公区 |
办公室 |
1 |
综合处理公司办公、管理等 |
2. 建筑物内功能布置评价
用人单位生产车间各功能分区明确、合理,公司行政集中设置在办公室。建筑物内功能布置检查情况见检查表3-6。
表3-6 建筑物内功能布置检查表
|
序号 |
检查内容与要求 |
依据 |
实际情况 |
评价 结论 |
|
1 |
建筑物内部构造应易于清扫,卫生设备便于使用。 |
GBZ l-2010 第7.1.2条 |
公司建筑物内部不平整,不易清扫。 |
不符合 |
|
2 |
放散大量热量或有害气体的厂房宜采用单层建筑。当厂房是多层建筑物时,放散热和有害气体的生产过程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高层。如必须布置在下层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上层工作环境。 |
GBZ1-2010 第5.2.2.1条 条 |
公司生产车间均为单层建筑,且高度较高,利于温度和有害气体的发散。 |
符合 |
|
3 |
噪声与振动较大的生产设备宜安装在单层厂房内。当设计需要将这些生产设备安置在多层厂房内时,宜将其安装在底层,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
GBZ1-2010 第5.2.2.2条 |
公司噪声与振动较大的生产设备安装在单层厂房内,并固定在水泥地面上,采取了一定减振措施。 |
符合 |
|
4 |
采光设计,应注意光的方向性,应避免对工作产生遮挡和不利的阴影,如对书写作业,天然光线应从左侧方向射入。当白天天然光线不足而需补充人工照明的场所,补充的人工照明光源宜选择接近天然光色温的高色温光源。 |
GB50033-2013 第4.0.4、4.0.5条 |
公司办公室等设置有人工照明 |
符合 |
公司建筑物内功能评价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要求。
3.2.3设备布局
1. 设备布局调查该用人单位主要设备名称及分布见表3-7,生产车间设备布置图见图3-5。
表3-7用人单位设备名称及其分布区域
|
单元名称 |
设备名称 |
型号 |
数量 |
操作(控制方式) |
|
联合厂房 |
气保焊机 |
NBC-500-3 |
42 |
机械结合手工 |
|
切割机 |
CNG-4000(数控) |
5 |
机械结合手工 |
|
|
组立机 |
HG-1500 |
2 |
机械结合手工 |
|
|
龙门焊 |
MZG-2*1000 |
2 |
机械结合手工 |
|
|
T型焊 |
TM-2*1250 |
2 |
机械结合手工 |
|
|
矫正机 |
YJZ-80 |
3 |
机械结合手工 |
|
|
端面铣 |
XM1515 |
1 |
机械结合手工 |
|
|
悬臂焊机 |
悬臂式XMHB12 |
1 |
机械结合手工 |
|
|
相贯线切割机 |
数控相贯XLG型 |
1 |
机械结合手工 |
|
|
抛丸机 |
QXY3000M |
1 |
机械结合手工 |
|
|
割圆机 |
CG2-200 |
1 |
机械结合手工 |
|
|
升降机 |
KSJY-12 |
1 |
机械结合手工 |
|
|
角钢冲剪机 |
YJX-1010 |
4 |
机械结合手工 |
|
|
1#U型钢成型机 |
U35/60 |
1 |
机械结合手工 |
|
|
电弧螺柱焊机 |
ARC4000Ⅰ |
1 |
机械结合手工 |
|
|
角钢切角机 |
YQJ-100 |
1 |
机械结合手工 |
|
|
叉车 |
COCDAG2-X |
1 |
机械结合手工 |
|
|
空压机 |
ESCB75-8 |
3 |
机械结合手工 |
|
|
埋弧焊机 |
MZ-1250-6 |
5 |
机械结合手工 |
|
|
电焊机 |
ZX5-630 |
33 |
机械结合手工 |
|
|
剪板机 |
QC11Y-16*2500 |
2 |
机械结合手工 |
|
|
电动平车 |
KPJ-20-1.1 |
6 |
机械结合手工 |
|
|
行车 |
QD10t-22.5m等 |
36 |
机械结合手工 |
|
|
起重电磁铁 |
LMW3-14035 |
10 |
机械结合手工 |
|
|
折弯机 |
WC67Y-250/4000 |
1 |
机械结合手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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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5 联合厂房设备布置图
公司设备布局评价主要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相关卫生标准或规范进行分析评价,评价内容见表3-8项目设备布局评价检查表。
表3-8 设备布局检查表
|
序号 |
检查内容与要求 |
依据 |
检查情况 |
结论 |
|
1 |
对产生粉尘、毒物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优先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避免人工直接操作。为防止物料跑、冒、滴、漏,其设备和管道应采取有效的密闭措施,密闭形式应根据工艺流程、设备特点、生产工艺、安全要求及便于操作、维修等因素确定,并应结合生产工艺采取通风和净化措施。 |
GBZ l-2010 第6.1.1.2条
|
用人单位对产生粉尘、毒物的作业场所设置了除尘器。 |
符合 |
|
2 |
工业企业设计中的设备选择,宜选用噪声较低的设备。 |
GBZ 1-2010 第6.3.1.3条 |
项目优先选择低噪音设备。 |
符合 |
|
3 |
在满足工艺流程要求的前提下,宜将高噪声设备相对集中,并采取相应的隔声、吸声、消声、减振等控制措施。 |
GBZ 1-2010 第6.3.1.4条 |
项目噪声振动较大的设备均集中布置,采取相应的减振措施. |
符合 |
|
4 |
噪声与振动较大的生产设备应安装在单层厂房内。当设计需要将这些生产设备安置在多层厂房内时,宜将其安装在底层。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
GBZ 1-2010 第5.2.2.2条 |
项目噪声与振动较大的设备所在厂房均为单层建筑,采取相应的减振措施。 |
符合 |
公司项目的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3.3.1建筑结构
公司主要建筑为砖混、钢构、轻钢等混合结构,其中联合厂房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办公室、休息室等为轻钢结构,门卫为砖混结构。厂区地面为混凝土地面,地面平整,易于保洁维护。
3.3.2自然通风调查
公司地表各类建筑主要以自然通风为主,生产车间高度较高,且均有天窗和侧窗,通风效果良好。建筑卫生学参数见表3-9。
3.3.3 机械通风调查
公司联合厂房均设置工业风扇,无全密闭建筑物。公司办公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区域安装了空调系统。机械通风调查见调查表3-10。
公司采取自然采光和人工照明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生产车间以自然采光和采用荧光灯具的人工照明相结合;办公室等采用荧光灯人工照明、窗户进行自然采光的方式。车间照度检测情况见表3-11。
3.3.5 采暖与空气调节调查
公司所在地不是严寒气候区域,没有设置专门的采暖系统,公司办公楼等人员集中的地表建筑冬季采暖通过空调系统解决。
3.3.6 建筑设计卫生学参数现场检测
根据现场调查,对机械通风、采光照明等建筑设计卫生学参数进行检测,数据如下。
表3-9 建筑卫生学参数一览表
|
长(m) |
宽(m) |
高(m) |
层数 |
朝向 |
通风面积(m2) |
|
|
办公室 |
40 |
10 |
2.5 |
1 |
东 |
80 |
|
联合厂房 |
300 |
150 |
12 |
1 |
南 |
1000 |
|
休息室 |
6 |
10 |
2.5 |
1 |
东 |
12 |
表3-10 机械通风调查表
|
区域名称 |
通风设施 |
区域 |
数量 |
功率 |
处理风量(m3/h) |
|
联合厂房 |
轴流风机 |
装配区 |
9 |
0.33 KW |
6600m3/h |
|
轴流风机 |
下料区 |
9 |
0.33 KW |
6600m3/h |
|
|
轴流风机 |
焊接区 |
9 |
0.33 KW |
6600m3/h |
表3-11 车间照度检查表
|
区域/精度 |
采光方式 |
参考平面及高度 |
标准值(lx) |
检测值(lx) |
结论 |
|
联合厂房下料区 |
自然+人工 |
0.75m水平面 |
200 |
251 |
符合 |
|
联合厂房装配区 |
自然+人工 |
0.75m水平面 |
200 |
234 |
符合 |
|
联合厂房焊接区 |
自然+人工 |
0.75m水平面 |
200 |
237 |
符合 |
|
联合厂房打磨区 |
自然+人工 |
0.75m水平面 |
200 |
247 |
符合 |
|
联合厂房抛丸区 |
自然+人工 |
0.75m水平面 |
200 |
269 |
符合 |
|
联合厂房喷漆房 |
自然+人工 |
0.75m水平面 |
200 |
235 |
符合 |
3.3.7分析评价
表3-12 建筑设计卫生分析表
|
序号 |
评价内容与要求 |
评价依据 |
检查情况 |
结论 |
|
一 |
采暖 |
|
|
|
|
|
凡近十年每年最冷月平均气温≤8℃的月数≥3个月的地区应设集中采暖设施;<2个月的地区应设局部采暖设施。当工作地点不固定,需要持续低温作业时,应在工作场所附近设置取暖室。 |
GBZ1-2010 第6.2.2.1条
|
用人单位不属于上述采暖地区,未设集中采暖,办公室安装空调。 |
符合 |
|
二 |
通风 |
|
|
|
|
2.1
|
厂房建筑方位应能使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相邻两建筑物的间距一般不宜小于二者中较高建筑物的高度。 |
GBZ1-2010 第5.3.1条
|
用人单位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无建筑物遮挡。 |
符合 |
|
2.2 |
高温、热加工、有特殊要求和人员较多的建筑物应避免西晒。厂房侧窗上方宜设置遮阳、遮雨的固定板(棚),避免阳光直射,方便雨天通风。 |
GBZ1-2010 第5.3.3条
|
生产车间均为钢结构,侧窗上设置了遮阳、遮雨的固定板,避免阳光直射,方便雨天通风。 |
符合 |
|
2.3 |
防尘和防毒设施应根据车间自然通风风向、扬尘和逸散毒物的性质、作业点的位置和数量及作业方式等进行设计。经常有人来往的通道(地道、通廊),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并不宜敷设有毒液体或有毒气体的管道。 |
GBZ1-2010 第6.1.5条
|
用人单位车间自然通风良好,未敷设有毒液体或有毒气体管道。 |
符合 |
|
三 |
采光、照明 |
|
|
|
|
3.1 |
工作场所采光设计按GB/T50033执行。 |
GB 50033-2013 |
用人单位生产车间采取自然采光和人工照明相结合,各作业点采光、照明良好。 |
符合 |
|
3.2 |
工作场所照明设计按GB50034执行。 |
GB 50034-2014 |
用人单位照明符合GB50034 要求。 |
符合 |
公司的建筑卫生学总体上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等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4.1.1职业病危害因素调查、确认
根据用人单位生产工艺流程和生产车间布置情况,通过对公司的工程分析和现场调查,本报告评价单元主要分为生产单元和辅助生产单元,相应的评价子单元及生产环节情况见表4-1。
表4-1 评价单元划分表
|
评价子单元 |
岗位/工种 |
主要生产环节 |
||
|
生产单元 |
一厂 |
下料区 |
下料工 |
切割机下料 |
|
装配区 |
装配工 |
装配 |
||
|
焊接区 |
电焊工 |
焊接 |
||
|
打磨区 |
打磨工 |
角磨机等打磨 |
||
|
二厂 |
下料区 |
下料工 |
切割机下料 |
|
|
装配区 |
装配工 |
装配 |
||
|
焊接区 |
电焊工 |
焊接 |
||
|
打磨区 |
打磨工 |
角磨机等打磨 |
||
|
三厂 |
下料区 |
下料工 |
切割机下料 |
|
|
装配区 |
装配工 |
装配 |
||
|
焊接区 |
电焊工 |
焊接 |
||
|
打磨区 |
打磨工 |
角磨机等打磨 |
||
|
抛丸区 |
抛丸工 |
抛丸机抛丸 |
||
|
喷漆房 |
油漆工 |
喷漆 |
||
|
辅助生产单元 |
联合厂房 |
行车工 |
驾驶行车 |
|
|
起重工 |
操作起重机 |
|||
|
生活办公单元 |
厂区/配电房 |
勤杂工 |
电路、设备检维修、勤杂 |
|
|
办公室 |
/ |
办公等 |
||
4.1.1.1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及其接触情况调查
根据该公司的生产功能区域划分和生产工艺流程,结合《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等职业卫生规范标准,对该公司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逐一识别。
4.1.1.2 生产工艺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分布
1、下料
下料工操作锯床或切割机进行下料,该过程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铁及其化合物粉尘、噪声。
2、装配
装配工将切割好的原料进行组装,该过程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铁及其化合物粉尘、噪声。
3、焊接
焊接工操作电焊机进行手工焊接,该过程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电焊烟尘、噪声、氮氧化物、锰及其化合物、紫外辐射。
4、打磨
打磨工利用角磨机等手持式打磨机对工件进行手工打磨,该过程中会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铁及其化合物粉尘、噪声、手传振动。
5、抛丸
抛丸工操作地面行车将打磨好的工件送至抛丸机内进行自动抛丸处理,该过程中会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为铁及其化合物粉尘、噪声。
6、喷漆
油漆工在喷漆房进行喷漆,该过程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苯、甲苯、二甲苯、噪声。
7、行车
行车工在高处驾驶行车作业,该过程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噪声。
8、起重
起重工操作起重机进行吊运作业,该过程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其他粉尘、噪声。但起重作业时间短且不固定,不作为本次评价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岗位进行检测评价。
综上所述,该公司在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铁及其化合物粉尘、电焊烟尘、噪声、氮氧化物、锰及其化合物、紫外辐射、苯、甲苯、二甲苯、手传振动。
4.1.1.3 生产环境及劳动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调查
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抛丸、除尘器等产生的粉尘堆放在厂内,极其容易造成扬尘,厂区道路上散落的粉尘如果未及时清扫,在车辆运输、起风等过程产生“二次扬尘”,恶化作业场所环境。
各功能区无有效物理隔断,各区域之间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相互影响,主要为粉尘、噪声。
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本项目生产过程中电焊工采取半蹲等工作姿态,长时间的站立、半蹲作业可诱发腰部疾病、腿部静脉曲张等。长期从事相同的工作,由于工作内容相同,缺乏新意,容易感觉工作枯燥,造成倦怠、情绪不佳等不良心理影响。
4.1.1.4 检维修及异常作业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调查
1. 设备检修过程
该公司每次完成项目订单后按照《职业病防护维护检维修制度》对抛丸机等设备检维修。在检维修过程中清理设备表面的灰尘等,这些操作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粉尘、噪声、氮氧化物、锰及其化合物、紫外辐射等,主要接触人员为勤杂工(大型设备维修由生产厂家负责,生产厂家维修人员自备劳动防护用品)。
因公司修理过程不定时且时间短,上述职业病危害因素不作为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本次评价未把检修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纳入检测范围。但用人单位应对接触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加强个体防护,维修过程中应为工人发放有效的防尘口罩等防护用品。
2. 配电房的维护过程
该公司员工不定期的检查配电房设备运行情况,在检查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工频电场,主要接触人员为电工(不定期检查配电房设备运行情况为该公司职工自己负责)。因检查过程不定期,本次评价不将工频电场作为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未检测工频电场。
3. 异常作业情况
异常情况主要指喷漆房喷漆作业异常可能会造成急性苯中毒。
综上所述,该公司在检维修及异常作业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粉尘、噪声、氮氧化物、锰及其化合物、紫外辐射等。
4.1.2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调查分析
根据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环境、劳动过程、检维修以及异常作业等过程的调查,确定该公司工作场所中产生铁及其化合物粉尘、电焊烟尘、噪声、氮氧化物、锰及其化合物、紫外辐射、苯、甲苯、二甲苯、手传振动、工频电场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来源及分布一览表见表4-2、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接触情况调查见表4-3、工作日写实记录表见表4-4)
表4-2 职业病危害因素来源及分布一览表
|
评价单元 |
环节 |
工序 |
工种 |
职业病危害因素 |
|
生产车间 |
生产工艺过程 |
下料 |
下料工 |
铁及其化合物粉尘、噪声 |
|
装配 |
装配工 |
铁及其化合物粉尘、噪声 |
||
|
焊接 |
电焊工 |
电焊烟尘、噪声、氮氧化物、锰及其化合物、紫外辐射 |
||
|
打磨 |
打磨工 |
铁及其化合物粉尘、噪声、手传振动 |
||
|
抛丸 |
抛丸工 |
铁及其化合物粉尘、噪声 |
||
|
喷漆 |
油漆工 |
苯、甲苯、二甲苯、噪声 |
||
|
行车 |
行车工 |
噪声 |
||
|
生产环境 |
/ |
起重工 |
其他粉尘、噪声 |
|
|
劳动过程 |
/ |
下料工、装配工、电焊工、打磨工、抛丸工、油漆工、行车工 |
单调作业、长时间处于不良体位 |
|
|
检维修/配电房 |
/ |
电工 |
粉尘、噪声、工频电场 |
表4-3 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接触情况调查表
|
单元名称 |
工种名称 |
作业区域 |
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 |
设备状况 |
作业方式 |
周接害时间(h/w) |
接触人数 |
|
联合厂房 |
下料工 |
下料区 |
铁及其化合物粉尘、噪声 |
敞开 |
机械结合手工 |
42 |
6 |
|
装配工 |
装配区 |
铁及其化合物粉尘、噪声 |
敞开 |
机械结合手工 |
42 |
28 |
|
|
电焊工 |
焊接区 |
电焊烟尘、噪声、氮氧化物、锰及其化合物、紫外辐射 |
敞开 |
机械结合手工 |
42 |
12 |
|
|
打磨工 |
打磨区 |
铁及其化合物粉尘、噪声、手传振动 |
敞开 |
机械结合手工 |
42 |
6 |
|
|
抛丸工 |
抛丸区 |
铁及其化合物粉尘、噪声 |
部分密闭 |
机械结合手工 |
42 |
1 |
|
|
油漆工 |
喷漆房 |
苯、甲苯、二甲苯、噪声 |
密闭 |
机械结合手工 |
14 |
1 |
|
|
行车工 |
厂区 |
噪声 |
密闭 |
机械作业 |
42 |
3 |
|
|
合计 |
/ |
/ |
/ |
/ |
/ |
/ |
57 |
针对设备每次完成订单时检维修,一年进行一次整修的实际情况,且作业时间不固定、作业人员不固定,本次评价不对其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因配电间常年无人值守,检维修期限均不断发生变化,本报告也不对其检测评价。起重工作业时间不固定,作业频次 不固定,本次评价不对其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但企业均应对其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护和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并督促相关人员佩戴相应符合规范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
综上所述,该公司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铁及其化合物粉尘、电焊烟尘、噪声、氮氧化物、苯、甲苯、二甲苯、锰及其化合物、紫外辐射、手传振动。
表4-4 工作日写实记录表
|
工种 |
工作地点 |
工作内容 |
开始时间 |
结束时间 |
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
防护设施 |
个体防护 |
班工作时间/h |
班接害时间/h |
|
下料工 |
下料区 |
站立,原料切割下料。劳动强度Ⅱ(中等劳动) |
8:00 |
12:00 |
铁及其化合物粉尘、噪声 |
/ |
防尘口罩均佩戴 |
8 |
7 |
|
厂区 |
上厕所、休息等约30分钟 |
/ |
/ |
||||||
|
食堂/休息室 |
吃饭、午休 |
12:00 |
13:00 |
/ |
/ |
/ |
|||
|
下料区 |
站立,原料切割下料。劳动强度Ⅱ(中等劳动) |
13:00 |
17:00 |
铁及其化合物粉尘、噪声 |
/ |
防尘口罩均佩戴 |
|||
|
厂区 |
休息、上厕所等约30分钟 |
/ |
/ |
||||||
|
装配工 |
装配区 |
站立,切割后的工件进行装配。劳动强度Ⅱ(中等劳动) |
8:00 |
12:00 |
铁及其化合物粉尘、噪声 |
/ |
防尘口罩均佩戴 |
8 |
7 |
|
厂区 |
上厕所、休息等约30分钟 |
/ |
/ |
||||||
|
食堂/休息室 |
吃饭、午休 |
12:00 |
13:00 |
/ |
/ |
/ |
|||
|
装配区 |
站立,切割后的工件进行装配。劳动强度Ⅱ(中等劳动) |
13:00 |
17:00 |
铁及其化合物粉尘、噪声 |
/ |
防尘口罩均佩戴 |
|||
|
厂区 |
上厕所、休息等约30分钟 |
/ |
/ |
||||||
|
电焊工 |
焊接区 |
蹲姿,工件焊接。劳动强度Ⅱ(中等劳动) |
8:00 |
12:00 |
电焊烟尘、噪声、氮氧化物、锰及其化合物、紫外辐射 |
焊烟净化器 |
防尘口罩、电焊工面罩均佩戴 |
8 |
7 |
|
厂区 |
上厕所、休息等约30分钟 |
/ |
/ |
||||||
|
食堂/休息室 |
吃饭、午休 |
12:00 |
13:00 |
|
/ |
/ |
|||
|
焊接区 |
蹲姿,工件焊接。劳动强度Ⅱ(中等劳动) |
13:00 |
17:00 |
电焊烟尘、噪声、氮氧化物、锰及其化合物、紫外辐射 |
焊烟净化器 |
防尘口罩、电焊工面罩均佩戴 |
|||
|
厂区 |
上厕所、休息等约30分钟 |
/ |
/ |
||||||
|
打磨工 |
打磨区 |
蹲姿,手工打磨。劳动强度Ⅱ(中等劳动) |
8:00 |
12:00 |
铁及其化合物粉尘、噪声、手传振动 |
/ |
防尘口罩均佩戴 |
8 |
7 |
|
厂区 |
上厕所、休息等约30分钟 |
/ |
/ |
||||||
|
食堂/休息室 |
吃饭、午休 |
12:00 |
13:00 |
/ |
/ |
/ |
|||
|
打磨区 |
蹲姿,手工打磨。劳动强度Ⅱ(中等劳动) |
13:00 |
17:00 |
铁及其化合物粉尘、噪声、手传振动 |
/ |
防尘口罩均佩戴 |
|||
|
厂区 |
上厕所、休息等约30分钟 |
/ |
/ |
||||||
|
抛丸工 |
抛丸区 |
站立,操作抛丸机进行抛丸。劳动强度Ⅱ(中等劳动) |
8:00 |
12:00 |
铁及其化合物粉尘、噪声 |
布袋除尘器 |
防尘口罩、防噪耳塞均佩戴 |
8 |
7 |
|
厂区 |
上厕所、休息等约30分钟 |
/ |
/ |
||||||
|
食堂/休息室 |
吃饭、午休 |
12:00 |
13:00 |
/ |
/ |
/ |
|||
|
抛丸区 |
站立,操作抛丸机进行抛丸。劳动强度Ⅱ(中等劳动) |
13:00 |
17:00 |
铁及其化合物粉尘、噪声 |
布袋除尘器 |
防尘口罩、防噪耳塞均佩戴 |
|||
|
厂区 |
上厕所、休息等约30分钟 |
/ |
/ |
||||||
|
油漆工 |
喷漆房 |
站立,喷漆作业。劳动强度Ⅱ(中等劳动) |
8:00 |
12:00 |
苯、甲苯、二甲苯、噪声 |
过滤棉吸附+UV光氧+活性炭吸附 |
防毒面罩均佩戴 |
8 |
7 |
|
厂区 |
上厕所、休息等约30分钟 |
/ |
/ |
||||||
|
食堂/休息室 |
吃饭、午休 |
12:00 |
13:00 |
/ |
/ |
/ |
|||
|
喷漆房 |
站立,喷漆作业。劳动强度Ⅱ(中等劳动) |
13:00 |
17:00 |
苯、甲苯、二甲苯、噪声 |
过滤棉吸附+UV光氧+活性炭吸附 |
防毒面罩均佩戴 |
|||
|
厂区 |
上厕所、休息等约30分钟 |
/ |
/ |
||||||
|
行车工 |
行车 |
坐姿,驾驶行车 |
8:00 |
12:00 |
噪声 |
/ |
防噪耳塞均佩戴 |
8 |
7 |
|
厂区 |
上厕所、休息等约30分钟 |
/ |
/ |
||||||
|
食堂/休息室 |
吃饭、午休 |
12:00 |
13:00 |
/ |
/ |
/ |
|||
|
行车 |
坐姿,驾驶行车 |
13:00 |
17:00 |
噪声 |
/ |
防噪耳塞均佩戴 |
|||
|
厂区 |
上厕所、休息等约30分钟 |
/ |
/ |
当职业病危害因素达到一定的暴露时间及浓(强)度时,可能对人体的健康产生影响,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危害影响详见表4-5。
表4-5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危害影响
|
因素 |
状态 |
侵入途径 |
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
可能导致职业病/中毒 |
|
铁及其化合物粉尘 |
固态 |
呼吸道 |
粉尘作用于呼吸道粘膜,可造成粘膜上皮细胞营养不良,最终造成粘膜萎缩性改变。长期吸入不同种类的粉尘可引起肺部广泛性纤维化罹患不同类型的尘肺病或肺部疾病。 |
铁及其化合物肺部沉着病、金属烟热 |
|
电焊烟尘 |
固态 |
呼吸道 |
对肺功能的损害: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可引起肺组织弥漫性纤维化病变;最终可致尘肺或其他肺部疾患。主要表现为胸闷、胸痛、气短、咳嗽等呼吸系统症状,肺通气功能也有不同程度的损害。 对肺功能的损害: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可引起肺组织弥漫性纤维化病变;最终可致尘肺或其他肺部疾患。主要表现为胸闷、胸痛、气短、咳嗽等呼吸系统症状,肺通气功能也有不同程度的损害。 |
电焊工尘肺 |
|
锰及其化合物 |
固态 |
呼吸道 |
可经呼吸道进入人体。主要损害神经系统,表现为嗜睡、冷漠、注意力涣散、精神萎靡、情绪改变,言语单调、不清,手、舌颤,重者四肢发僵、动作缓慢拙笨、两腿发沉、走路为前冲步态、闭目难站稳。大量吸入氧化锰烟尘,可引起金属烟尘热。 |
职业性慢性锰中毒 |
|
噪声 |
/ |
听觉系统 |
(1)听觉系统:长期接触噪声后主要引起听力下降。听力受损显示生理上的反应,后出现病理改变直至耳聋的出现,病理性的耳聋是不可恢复的。(2)神经系统:长期接触强噪声后会出现神经衰弱现象,主要有头痛、头晕、耳鸣、心悸及睡眠障碍等。(3)心血管系统:在噪声的作用下,植物神经调节功能发生改变,表现心理不稳,血压不稳(4)消化系统:出现肠胃功能紊乱,食欲减低,消瘦,胃液分泌减少,胃肠蠕动减慢。 |
职业性噪声聋 |
|
氮氧化物 |
气态 |
呼吸系统、皮肤和消化道 |
氮氧化物是刺激性气体,二氧化氮的毒性为一氧化氮的4~5倍。二氧化氮较难溶于水,故对眼和上呼吸道刺激作用小,但易侵入呼吸道深部的细支气管及肺泡,破坏肺泡的胶原纤维,发生肺气肿样症状。二氧化氮溶于肺泡表面黏液中,形成亚硝酸、硝酸等,具有强刺激、腐蚀作用,引起肺水肿。一氧化氮进入血液后与血红蛋白结合,生成高铁血红蛋白,降低血红蛋白携氧能力,使组织缺氧。氮氧化物长期低浓度作用,可发生肺气肿样症状,呼吸道抗感染能力下降,并伴有神经衰弱综合征。 |
职业性急性氮氧化物中毒、职业性化学性眼部灼伤、急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职业性刺激性化学物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
|
苯、甲苯、二甲苯 |
呼吸道、皮肤 |
呼吸道 |
短时间内吸入高浓度苯蒸汽可发生急性苯中毒,出现兴奋或酒醉感,伴有黏膜刺激症状。轻则头晕、头痛、恶心、呕吐、步态不稳;重则昏迷、抽搐及循环衰竭直至死亡;短期内吸入较高浓度苯后可发生亚急性苯中毒,出现头昏、头痛、乏力、失眠、月经紊乱等症状,并可发生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白血病,表现为迅速发展的贫血、出血、感染等。 |
职业性慢性苯中毒、职业性苯所致白血病 |
|
紫外辐射 |
/ |
皮肤、眼睛 |
紫外辐射对眼睛会产生伤害,诱发皮肤癌变。强烈的紫外辐射能够损伤眼组织,导致结膜炎,损害角膜、晶状体,是白内障的主要诱因。 |
职业性电光性皮炎、职业性白内障 |
|
手传振动 |
/ |
/ |
长期性持续运用振动工具能够造成末梢循环、末神经和骨关节肌肉运动系统的阻碍,严重时能够造成国家法定职业病-局部性振动病。局部振动病又称职业雷诺现象、振动性血管神经病或振动性白指病等。主要是人体长期受低频、大振幅振动,植物神经功能紊乱,皮肤振动感应器和外周血管循环功能发生变化,长期可发生一系列病理变化。早期肢体感觉异常,振动感觉减退。主诉手的症状是手麻、手痛、手膨胀、手冷、手掌出汗、手痛多发于夜间,其次是手僵、手颤、手无力(工作后多发),手指冷时缺血变白,严重时血管痉挛明显。x片可以看到骨头和关节的变化。 |
职业性手臂振动病 |
通过对该公司的工程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和职业卫生现场调查等,了解其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性质及分布情况和工人的接触情况等,结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等标准确定本次评价的检测方案。
4.3.2 检测项目、检测方法、检测仪器及检测依据
通过现场调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分析确定该公司作业场所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项目为:粉尘、噪声、氮氧化物、苯、甲苯、二甲苯、锰及其化合物、紫外辐射。
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标准执行,检测项目、方法、仪器、依据见表4-6。
表4-6 检测项目、采样方法、采样仪器、检测依据一览表
|
检测项目 |
检测依据 |
检测方法/最低检出浓度 |
采样设备及 采集器 |
采样参数 |
采样方式 |
|
总粉尘浓度 |
GBZ/T 192.1-2007 |
称重法 0.33mg/m3 |
CCZ-20粉尘采样器、测尘滤膜 |
采集流量: 20L/min 采集时间:15min |
定点短时 |
|
游离二氧化硅含量 |
GBZ/T 192.4-2007 |
焦磷酸法 |
毛刷、自封袋 |
/ |
/ |
|
噪声强度 |
GBZ/T 189.8-2007 |
/ |
HS5628型积分声级计 |
/ |
仪器直读 |
|
氮氧化物 |
GBZ/T 160.29-2004 |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0.0024mg/m |
KDY-1.5A大气采样器,多孔玻板吸收管 |
采集流量:0.5L/min 采集时间:吸收液呈淡红色为止 |
定点短时 |
|
锰及其化合物 |
GBZ/T 300.17-2017 |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 0.006mg/m3 |
CCZ-20粉尘采样器、微孔滤膜 |
采集流量: 5L/min 采集时间:15min |
定点短时 |
|
紫外辐射 |
GBZ/T 189.6-2007 |
/ |
UV-B紫外辐照计 |
/ |
仪器直读 |
|
苯、甲苯、二甲苯 |
GBZ/T 300.66-2017 |
气相色谱法(溶剂解吸) 苯:0.6mg/m3; 甲苯:1mg/m3; 二甲苯:3mg/m3; |
KDY-1.5A大气采样仪、活性碳管 |
采集流量:0.1L/min 采集时间:15min |
定点短时 |
4.3.3 现场情况
本次现场采样时间及天气情况见表4-7,现场生产情况、生产设备及防护设施运行情况等见表4-8。
表4-7 检测日期天气特征记录
|
检测日期 |
天气 |
温度℃ |
相对湿度% |
气压kPa |
风速m/s |
风向 |
|
2022.1.4 |
阴 |
4.9~11.5 |
64.3~71.7 |
100.9~101.8 |
0.85~1.67 |
东风 |
|
2022.1.5 |
小雨 |
3.2~5.8 |
67.4~74.4 |
101.0~101.8 |
1.13~1.88 |
东北风 |
|
2022.1.6 |
阴 |
2.1~9.7 |
57.2~64.3 |
101.1~101.9 |
0.80~1.35 |
东北风 |
表4-8 检测时段生产工况记录
|
检测日期 |
生产 情况 |
生产 能力 |
防护设施 运行 |
工人防护 |
设备运行情况 |
|
2022.1.4 |
正常生产 |
25t/d |
均正常开启 |
工人均佩戴 |
所有设备均正常运行 |
|
2022.1.5 |
正常生产 |
25t/d |
均正常开启 |
工人均佩戴 |
所有设备均正常运行 |
|
2022.1.6 |
正常生产 |
25t/d |
均正常开启 |
工人均佩戴 |
所有设备均正常运行 |
4.3.4 检测条件
按设计满负荷生产、卫生防护设施正常使用以及环境条件满足检测要求的情况下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各检测项目应满足相应职业卫生标准对检测条件的要求。
4.3.5 检测点设置
1. 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检测
采用焦磷酸法测定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在采样点采集呼吸带高度的新鲜沉降尘,使得粉尘样品量大于0.1g,供测量用。本次检测采集了一厂下料区、一厂焊接区、二厂装配区、二厂打磨区、三厂下料区、三厂焊接区和抛丸区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检测结果及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判定粉尘类别结果见表4-9。
表4-9 游离SiO2含量检测结果
|
序号 |
采样地点 |
游离SiO2含量(%) |
粉尘类别 |
|
|
1 |
一厂 |
下料区 |
4.3 |
其他粉尘 |
|
2 |
焊接区 |
4.5 |
其他粉尘 |
|
|
3 |
二厂 |
装配区 |
4.3 |
其他粉尘 |
|
4 |
打磨区 |
4.5 |
其他粉尘 |
|
|
5 |
三厂 |
下料区 |
4.4 |
其他粉尘 |
|
6 |
焊接区 |
4.6 |
其他粉尘 |
|
|
7 |
抛丸区 |
4.6 |
|
|
2. 检测点设置
根据游离二氧化硅预采样结果及《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的相关规定,结合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发生源分布以及劳动者接触情况,确定本次评价工作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采用短时间定点采样的方式。检测点设置见表4-10。采样布点图4-1。
表4-10 检测点设置一览表
|
单元名称 |
岗位/作业点 |
检测项目 |
检测点数 |
检测频次(次/d) |
检测天数 |
|
一厂 |
下料区 |
总粉尘 |
1 |
3 |
3 |
|
噪声 |
1 |
3 |
1 |
||
|
游离二氧化硅 |
1 |
1 |
1 |
||
|
装配区 |
总粉尘 |
1 |
3 |
3 |
|
|
噪声 |
1 |
3 |
1 |
||
|
焊接区 |
电焊烟尘 |
1 |
3 |
3 |
|
|
噪声 |
1 |
3 |
1 |
||
|
氮氧化物 |
1 |
3 |
3 |
||
|
锰及其化合物 |
1 |
3 |
3 |
||
|
紫外辐射 |
1 |
3 |
3 |
||
|
游离二氧化硅 |
1 |
1 |
1 |
||
|
打磨区 |
总粉尘 |
1 |
3 |
3 |
|
|
噪声 |
1 |
3 |
1 |
||
|
二厂 |
下料区 |
总粉尘 |
1 |
3 |
3 |
|
噪声 |
1 |
3 |
1 |
||
|
游离二氧化硅 |
1 |
1 |
1 |
||
|
装配区 |
总粉尘 |
1 |
3 |
3 |
|
|
噪声 |
1 |
3 |
1 |
||
|
游离二氧化硅 |
1 |
1 |
1 |
||
|
焊接区 |
电焊烟尘 |
1 |
3 |
3 |
|
|
噪声 |
1 |
3 |
1 |
||
|
氮氧化物 |
1 |
3 |
3 |
||
|
锰及其化合物 |
1 |
3 |
3 |
||
|
紫外辐射 |
1 |
3 |
3 |
||
|
打磨区 |
总粉尘 |
1 |
3 |
3 |
|
|
噪声 |
1 |
3 |
1 |
||
|
游离二氧化硅 |
1 |
1 |
1 |
||
|
三厂 |
下料区 |
总粉尘 |
1 |
3 |
3 |
|
噪声 |
1 |
3 |
1 |
||
|
游离二氧化硅 |
1 |
1 |
1 |
||
|
装配区 |
总粉尘 |
1 |
3 |
3 |
|
|
噪声 |
1 |
3 |
1 |
||
|
焊接区 |
电焊烟尘 |
1 |
3 |
3 |
|
|
噪声 |
1 |
3 |
1 |
||
|
氮氧化物 |
1 |
3 |
3 |
||
|
锰及其化合物 |
1 |
3 |
3 |
||
|
紫外辐射 |
1 |
3 |
3 |
||
|
游离二氧化硅 |
1 |
1 |
1 |
||
|
打磨区 |
总粉尘 |
1 |
3 |
3 |
|
|
噪声 |
1 |
3 |
1 |
||
|
抛丸区 |
抛丸区 |
总粉尘 |
1 |
3 |
3 |
|
噪声 |
1 |
3 |
1 |
||
|
游离二氧化硅 |
1 |
1 |
1 |
||
|
喷漆房 |
喷漆房 |
噪声 |
1 |
3 |
1 |
|
苯 |
1 |
3 |
3 |
||
|
甲苯 |
1 |
3 |
3 |
||
|
二甲苯 |
1 |
3 |
3 |
||
|
厂区 |
行车 |
噪声 |
1 |
3 |
1 |
图4-1 检测点设置示意图
4.3.7评价相关职业危害因素职业卫生限值
(1)工作场所粉尘、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根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规定,该项目工作场所粉尘、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见下表4-11、表4-12。
表4-11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职业接触限值
|
粉尘种类 |
PC-TWA |
折算后PC-TWA |
备注 |
|
其他粉尘 |
8 |
6.24 |
|
|
电焊烟尘 |
4 |
3.12 |
G2B |
表4-12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
化学有害因素名称 |
职业接触限值(mg/m3) |
备注 |
|||
|
MAC |
PC-TWA |
折算后PC-TWA |
PC-STEL |
||
|
氮氧化物 |
— |
5 |
3.9 |
10 |
|
|
苯 |
— |
6 |
4.7 |
10 |
皮、G1 |
|
甲苯 |
— |
50 |
39 |
100 |
皮 |
|
二甲苯 |
— |
50 |
39 |
100 |
|
|
锰及其化合物 |
— |
0.15 |
0.12 |
— |
|
注:a. 劳动者接触水平瞬时超出PC-TWA值3倍的接触每次不得超过15min,一个工作日期间不得超过4次,相继间隔不短于1h,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超过PC-TWA值的5倍。
b. 对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时制(每天工作8h,每周40h工作制)的,应根据工作时间的延长和恢复时间的减少调整长时间工作的PC-TWA值,长时间工作OEL=标准限值×折减因子,其中折减因子RF按下式计算:
式中:
h ——每周实际工作时间,单位为小时(h)。
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为每周6天,每班8个小时,因此RF=0.78。
(2)物理因素职业卫生接触限值
根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规定,该项目工作场所噪声、紫外辐射职业接触限值见下表4-13、表4-14。
表4-13 工作场所噪声接触限值
|
接触时间 |
接触限值[dB(A)] |
备注 |
|
5d/w,=8h/d |
85 |
非稳态噪声计算40h等效声级 |
|
5d/w,≠8h/d |
85 |
计算40h等效声级 |
|
≠5d/w |
85 |
计算40h等效声级 |
|
紫外光谱分类 |
8h职业接触限值 备注 |
|
|
辐照度(μW/cm2) |
照射量(mJ/cm2) |
|
|
中波紫外线(280nm≤λ<315nm)
|
0.26 |
3.7 |
|
短波紫外线(100nm≤λ<280nm)
|
0.13 |
1.8 |
|
电焊弧光 |
0.24 |
3.5 |
马鞍山市环美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4日~1月6日,对上海宝冶钢结构工程公司华东二厂联合厂房等作业场所中存在的粉尘、噪声、氮氧化物、苯、甲苯、二甲苯、锰及其化合物、紫外辐射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具体检测结果见附件。
4.4.1粉尘检测结果分析
该公司工作场所粉尘检测结果与评价见表4-15。
表4-15 总粉尘浓度检测结果
|
车间 |
工种 |
检测地点 |
工作时间(h/w) |
40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TWA)接触情况(mg/m3) |
短时间15min接触情况(mg/m3) |
||||||
|
取值C |
CTWA |
RF×PC-TWA |
判定 |
C波动范围 |
C短 |
C短/PC-TWA |
判定 |
||||
|
一厂 |
下料工 |
下料区 |
48 |
1.67 |
1.75 |
6.24 |
合格 |
1.0-2.33 |
2.33 |
0.31 |
合格 |
|
装配工 |
装配区 |
48 |
0.18 |
0.19 |
6.24 |
合格 |
<0.33-0.33 |
0.33 |
0.04 |
合格 |
|
|
电焊工 |
焊接区 |
48 |
2.11 |
2.22 |
3.12 |
合格 |
1.67-2.67 |
2.67 |
0.71 |
合格 |
|
|
打磨工 |
打磨区 |
48 |
1.85 |
1.94 |
6.24 |
合格 |
1.67-2.33 |
2.33 |
0.31 |
合格 |
|
|
二厂 |
下料工 |
下料区 |
48 |
1.85 |
1.94 |
6.24 |
合格 |
1.33-2.33 |
2.33 |
0.31 |
合格 |
|
装配工 |
装配区 |
48 |
0.18 |
0.19 |
6.24 |
合格 |
<0.33-0.33 |
0.33 |
0.04 |
合格 |
|
|
电焊工 |
焊接区 |
48 |
2.15 |
2.26 |
3.12 |
合格 |
2.0-2.33 |
2.33 |
0.62 |
合格 |
|
|
打磨工 |
打磨区 |
48 |
1.89 |
1.98 |
6.24 |
合格 |
1.67-2.33 |
2.33 |
0.31 |
合格 |
|
|
三厂 |
下料工 |
下料区 |
48 |
1.74 |
1.83 |
6.24 |
合格 |
1.0-2.33 |
2.33 |
0.31 |
合格 |
|
装配工 |
装配区 |
48 |
0.18 |
0.19 |
6.24 |
合格 |
<0.33-0.33 |
0.33 |
0.04 |
合格 |
|
|
电焊工 |
焊接区 |
48 |
2.15 |
2.26 |
3.12 |
合格 |
1.67-2.67 |
2.67 |
0.71 |
合格 |
|
|
打磨工 |
打磨区 |
48 |
2.22 |
2.33 |
6.24 |
合格 |
1.67-2.67 |
2.67 |
0.36 |
合格 |
|
|
抛丸 |
抛丸工 |
抛丸区 |
48 |
2.15 |
2.26 |
6.24 |
合格 |
1.67-2.33 |
2.33 |
0.31 |
合格 |
|
注:1、CTWA—时间加权平均浓度;计算公式:CTWA=∑(C·Ti)/T; 2、RF=40*(168-H)/128*H,H为每周实际工作时间,单位为小时; 3、劳动者接触仅制定有PC-TWA但尚未制定PC-STEL的化学有害因素时,实际测得的当日CTWA 不得超过其对应的PC-TWA值;同时,劳动者接触水平瞬时超出 PC-TWA值3倍的接触每次不得超过15min,一个工作日期间不得超过4次,相继间隔不短于1h,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超过PC-TWA值的5倍。 |
|||||||||||
本次共设置13个总粉尘检测点,各工种接触总粉尘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和劳动者接触水平3倍PC-TWA值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4.4.2氮氧化物检测结果分析
该公司工作场所氮氧化物检测结果与评价见表4-16。
表4-16 氮氧化物检测结果
|
车间 |
工种 |
检测地点 |
工作时间(h/w) |
40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接触情况(mg/m3) |
短时间15min接触情况(mg/m3) |
||||||
|
C |
CTWA |
RF×PC-TWA |
判定 |
C范围 |
CSTEL |
PC-STEL |
判定 |
||||
|
一厂 |
电焊工 |
焊接区 |
48 |
0.0817 |
0.0858 |
3.9 |
合格 |
0.0784-0.0846 |
0.0846 |
10 |
合格 |
|
二厂 |
电焊工 |
焊接区 |
48 |
0.0826 |
0.0867 |
3.9 |
合格 |
0.0760-0.0865 |
0.0865 |
10 |
合格 |
|
三厂 |
电焊工 |
焊接区 |
48 |
0.0120 |
0.0861 |
3.9 |
合格 |
0.0781-0.0871 |
0.0871 |
10 |
合格 |
本次对用人单位产生氮氧化物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结果表明电焊工接触氮氧化物40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4.4.3锰及其化合物检测结果分析
该公司作业场所锰及其化合物检测结果见表4-17。
表4-17 锰及其化合物检测结果
|
车间 |
工种 |
检测地点 |
工作时间(h/w) |
40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TWA)接触情况(mg/m3) |
短时间15min接触情况(mg/m3) |
||||||
|
C |
CTWA |
RF×PC-TWA |
判定 |
C波动范围 |
C短 |
C短/PC-TWA |
判定 |
||||
|
一厂 |
电焊工 |
焊接区 |
48 |
0.017 |
0.018 |
0.12 |
合格 |
0.012-0.020 |
0.020 |
0.14 |
合格 |
|
二厂 |
电焊工 |
焊接区 |
48 |
0.016 |
0.017 |
0.12 |
合格 |
0.013-0.020 |
0.020 |
0.14 |
合格 |
|
三厂 |
电焊工 |
焊接区 |
48 |
0.015 |
0.016 |
0.12 |
合格 |
0.012-0.020 |
0.020 |
0.14 |
合格 |
本次对用人单位产生锰及其化合物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结果表明电焊工接触锰及其化合物40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和劳动者接触水平3倍PC-TWA值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4.4.4苯、甲苯、二甲苯检测结果分析
该公司作业场所苯、甲苯、二甲苯检测结果见表4-18。
表4-18 苯、甲苯、二甲苯检测结果与评价
|
检测地点 |
工种 |
检测 项目 |
工作时间(h/w) |
40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接触情况(mg/m3) |
短时间15min接触情况(mg/m3) |
||||||
|
C |
CTWA |
RF×PC-TWA |
判定 |
C范围 |
CSTEL |
PC-STEL |
判定 |
||||
|
喷漆房 |
油漆工 |
苯 |
16 |
<0.6 |
/ |
4.7 |
合格 |
<0.6 |
/ |
10 |
合格 |
|
甲苯 |
16 |
<1.0 |
/ |
39 |
合格 |
<1.0 |
/ |
100 |
合格 |
||
|
二甲苯 |
16 |
9.2 |
3.2 |
39 |
合格 |
5.4-19.8 |
19.8 |
100 |
合格 |
||
本次对用人单位产生苯、甲苯、二甲苯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结果表明油漆工接触苯、甲苯、二甲苯40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4.4.5噪声检测结果分析
该公司工作场所噪声检测结果与评价见表4-19。
表4-19噪声检测结果
|
车间 |
工种 |
检测地点 |
噪声 类别 |
接触时间(h/d) |
检测结果 dB(A) |
40h等效声级 dB(A) |
接触限值dB(A) |
判定 |
|
一厂
|
下料工 |
下料区 |
稳态 |
48 |
82.9 |
83.1 |
85 |
合格 |
|
装配工 |
装配区 |
48 |
78.0 |
78.2 |
合格 |
|||
|
电焊工 |
焊接区 |
48 |
87.0 |
87.2 |
超标 |
|||
|
打磨工 |
打磨区 |
48 |
89.0 |
89.2 |
超标 |
|||
|
二厂
|
下料工 |
下料区 |
48 |
83.6 |
83.8 |
合格 |
||
|
装配工 |
装配区 |
48 |
78.4 |
78.6 |
合格 |
|||
|
电焊工 |
焊接区 |
48 |
83.0 |
83.2 |
合格 |
|||
|
打磨工 |
打磨区 |
48 |
88.5 |
88.7 |
超标 |
|||
|
三厂
|
下料工 |
下料区 |
48 |
83.5 |
83.7 |
合格 |
||
|
装配工 |
装配区 |
48 |
80.2 |
80.4 |
合格 |
|||
|
电焊工 |
焊接区 |
48 |
85.0 |
85.2 |
超标 |
|||
|
打磨工 |
打磨区 |
48 |
89.1 |
89.3 |
超标 |
|||
|
抛丸 |
抛丸工 |
抛丸区 |
48 |
83.4 |
83.6 |
合格 |
||
|
喷漆 |
油漆工 |
喷漆房 |
16 |
78.3 |
75.1 |
合格 |
||
|
厂区 |
行车工 |
行车 |
48 |
78.0 |
78.2 |
合格 |
本次对公司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进行噪声强度检测,其中打磨工、电焊工接触噪声40h等效声级超标,其余各工种接触噪声40h等效声级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4.4.6紫外辐射检测结果分析
该公司工作场所紫外辐射检测结果与评价见表4-20。
表 4-20 紫外辐射检测结果
|
车间 |
工种 |
检测地点 |
接触时间(h/d) |
电焊弧光(μW/cm2) |
电焊弧光接触限值(μW/cm2) |
判定 |
|
一厂 |
电焊工 |
电焊工面罩内眼部 |
7 |
0.05 |
0.24 |
合格 |
|
二厂 |
电焊工 |
电焊工面罩内眼部 |
7 |
0.05 |
0.24 |
合格 |
|
三厂 |
电焊工 |
电焊工面罩内眼部 |
7 |
0.05 |
0.24 |
合格 |
本次对用人单位产生紫外辐射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结果表明电焊工接触紫外辐射的浓度符合最高容许浓度要求。
4.4.7检测结果达标情况
表4-21 检测结果达标情况分析表
|
检测项目 |
检测 点数 |
合格 点数 |
检测 岗位数 |
合格 岗位数 |
岗位 合格率 |
|
|
1 |
总粉尘 |
13 |
/ |
13 |
13 |
100% |
|
2 |
噪声 |
15 |
/ |
15 |
10 |
67% |
|
3 |
氮氧化物 |
3 |
3 |
3 |
3 |
100% |
|
4 |
苯 |
1 |
1 |
1 |
1 |
100% |
|
5 |
甲苯 |
1 |
1 |
1 |
1 |
100% |
|
6 |
二甲苯 |
1 |
1 |
1 |
1 |
100% |
|
7 |
锰及其化合物 |
3 |
3 |
3 |
3 |
100% |
|
8 |
紫外辐射 |
3 |
3 |
3 |
3 |
100% |
本次对公司工作场所铁及其化合物粉尘、电焊烟尘、噪声、锰及其化合物、苯、甲苯、二甲苯、氮氧化物、紫外辐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如下:
(1)各工种接触总粉尘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和劳动者接触水平3倍PC-TWA值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2)打磨工、电焊工接触噪声40h等效声级超标,其余各工种接触噪声40h等效声级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3)电焊工接触锰及其化合物40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和劳动者接触水平3倍PC-TWA值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4)电焊工接触氮氧化物40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5)油漆工接触苯、甲苯、二甲苯40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6)电焊工接触紫外辐射的浓度符合最高容许浓度要求。
噪声超标原因分析:噪声较大设备打磨机、焊接机数量较多且相隔距离较近,车间没有物理隔断,造成噪声叠加影响;打磨工艺自动化程度较低,工人直接接触易引起噪声超标。
1、分级依据
生产性粉尘作业分级的依据包括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的职业接触比值和劳动者体力劳动强度等要素的权重数。
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的分级和取值见表4-22,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的职业接触比值(B)分级和权重数(WB)取值见表4-23,劳动者的体力劳动强度和权重数(WL)取值见表4-24。其中接触比值B按式
(1)计算:
B= `````````````(1)
式(1)中:
CTWA——工作场所空气中生产性粉尘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的实测值,单位为mg/m3;多次检测得到的CTWA不一致时,以最大值计算基础比值;
PC-TWA——工作场所空气中该种粉尘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单位为mg/m3。
表4-22 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的分级和取值
|
游离二氧化硅含量(M),% |
权重数(WM) |
|
M<10 |
1 |
|
10≤M≤50 |
2 |
|
50<M≤80 |
4 |
|
M>80 |
6 |
表4-23 生产性粉尘职业接触比值的分级和取值
|
接触比值(B) |
权重数(WB) |
|
B<1 |
0 |
|
1≤B≤2 |
1 |
|
B>2 |
B |
表4-24 体力劳动强度的分级和取值
|
体力劳动强度级别 |
权重数(WL) |
|
Ⅰ(轻) |
1.0 |
|
Ⅱ(中) |
1.5 |
|
Ⅲ(重) |
2.0 |
|
Ⅳ(极重) |
2.5 |
2、分级级别
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为四级:相对无害作业(0级)、轻度危害作业(Ⅰ级)、中度危害作业(Ⅱ级)和高度危害作业(Ⅲ级)。
3、分级方法和计算
分级指数G按式(2)计算:
G=WM×WB×WL ````````````````````````````````````````````` (2)
根据分级指数G,将生产性粉尘作业分为如下四级,见表4-25。
表4-25 生产性粉尘作业分级
|
分级指数(G) |
作业级别 |
|
0 |
0级(相对无害作业) |
|
0<G≤6 |
Ⅰ级(轻度危害作业) |
|
6<G≤16 |
Ⅱ级(中度危害作业) |
|
G>16 |
Ⅲ级(高度危害作业) |
5、该公司各作业岗位分级指数G及相应的作业级别见表4-26。
表4-26 用人单位各作业岗位分级指数及作业级别
|
序号 |
车间 |
工种 |
岗位 |
分级指数G |
作业级别 |
|
1 |
一厂 |
下料工 |
下料区 |
1×0×1.5=0 |
0级(轻度危害作业) |
|
2 |
装配工 |
装配区 |
1×0×1.5=0 |
0级(相对无害作业) |
|
|
3 |
电焊工 |
焊接区 |
1×0×1.5=0 |
0级(相对无害作业) |
|
|
4 |
打磨工 |
打磨区 |
1×0×1.5=0 |
0级(相对无害作业) |
|
|
5 |
二厂 |
下料工 |
下料区 |
1×0×1.5=0 |
0级(相对无害作业) |
|
6 |
装配工 |
装配区 |
1×0×1.5=0 |
0级(相对无害作业) |
|
|
7 |
电焊工 |
焊接区 |
1×0×1.5=0 |
0级(相对无害作业) |
|
|
8 |
打磨工 |
打磨区 |
1×0×1.5=0 |
0级(相对无害作业) |
|
|
9 |
三厂 |
下料工 |
下料区 |
1×0×1.5=0 |
0级(相对无害作业) |
|
10 |
装配工 |
装配区 |
1×0×1.5=0 |
0级(相对无害作业) |
|
|
11 |
电焊工 |
焊接区 |
1×0×1.5=0 |
0级(相对无害作业) |
|
|
12 |
打磨工 |
打磨区 |
1×0×1.5=0 |
0级(相对无害作业) |
|
|
13 |
抛丸 |
抛丸工 |
抛丸区 |
1×0×1.5=0 |
0级(相对无害作业) |
依据表4-26得知,各工种接触水平均为0级(相对无害作业),但现场存在电焊烟尘且浓度超过或接近行动水平,建议纳入Ⅱ级(中度危害作业)管理,采取包括防尘工程控制措施、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危害告知、职业卫生培训等技术及管理控制措施。
4.6.2工作场所噪声作业分级
1、分级依据
根据劳动者接触噪声水平和接触时间对噪声作业进行分级。按照GBZ/T 189.8-2007的要求进行噪声作业测量,依据噪声暴露情况计算LEX,8h或LEX,W后,根据表4-27确定噪声作业级别,共分四级。
2、分级级别
噪声作业危害程度分为四级:轻度危害作业(Ⅰ级)、中度危害作业(Ⅱ级)、高度危害作业(Ⅲ级)和极重危害作业(Ⅳ级)。
3、分级方法
表4-27 噪声作业分级
|
等效声级LEX,8h dB |
作业级别 |
|
85≤LEX,8h<90 |
Ⅰ级(轻度危害作业) |
|
90<LEX,8h<94 |
Ⅱ级(中度危害作业) |
|
95<LEX,8h<100 |
Ⅲ级(高度危害作业) |
|
LEX,8h≥100 |
Ⅳ级 (极重危害作业) |
注:表中等效声级LEX,8h与LEX,W等效使用
4、该公司噪声作业岗位作业级别见表4-28。
表4-28 用人单位各作业岗位噪声作业级别
|
序号 |
车间 |
工种 |
岗位 |
40h等效声级dB(A) |
作业级别 |
|
1 |
一厂
|
下料工 |
下料区 |
83.1 |
噪声作业岗位 |
|
2 |
装配工 |
装配区 |
78.2 |
非噪声作业岗位 |
|
|
3 |
电焊工 |
焊接区 |
87.2 |
Ⅰ级(轻度危害作业) |
|
|
4 |
打磨工 |
打磨区 |
89.2 |
Ⅰ级(轻度危害作业) |
|
|
5 |
二厂
|
下料工 |
下料区 |
83.8 |
噪声作业岗位 |
|
6 |
装配工 |
装配区 |
78.6 |
非噪声作业岗位 |
|
|
7 |
电焊工 |
焊接区 |
83.2 |
噪声作业岗位 |
|
|
8 |
打磨工 |
打磨区 |
88.7 |
Ⅰ级(轻度危害作业) |
|
|
9 |
三厂
|
下料工 |
下料区 |
83.7 |
噪声作业岗位 |
|
10 |
装配工 |
装配区 |
80.4 |
噪声作业岗位 |
|
|
11 |
电焊工 |
焊接区 |
85.2 |
Ⅰ级(轻度危害作业) |
|
|
12 |
打磨工 |
打磨区 |
89.3 |
Ⅰ级(轻度危害作业) |
|
|
13 |
抛丸 |
抛丸工 |
抛丸区 |
83.6 |
噪声作业岗位 |
|
14 |
喷漆 |
油漆工 |
喷漆房 |
75.1 |
非噪声作业岗位 |
|
15 |
厂区 |
行车工 |
行车 |
78.2 |
非噪声作业岗位 |
依据表4-28得知,打磨工、电焊工噪声作业分级为Ⅰ级(轻度危害作业),在目前的作业条件下,可能对劳动者的听力产生不良影响,应改善工作环境,降低劳动者实际接触水平,设置噪声危害及防护标识,佩戴噪声防护用品,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采取职业健康监护、定期作业场所监测等措施。下料工、抛丸工接触噪声40h等效声级在80-85dB之间,在目前的作业方式和防护措施不变的情况下,应进行健康监护,一旦作业方式或控制效果发生变化,应重新分级。
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性、风险分析、职业接触水平及现场检测数据的实际情况,以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技术导则》(DB34/T2752- 2016)附录D《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作业关键控制点和关键防护工种确定的原则性方法》,确定本用人单位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关键工种及控制措施。
表4-29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水平及其分类控制
|
接触等级 |
等级描述 |
推荐的控制措施 |
|
0(≤1%OEL) |
基本无接触 |
不需采取行动 |
|
Ⅰ级 (>1%,≤10%OEL) |
接触极低,根据已有信息无相关效应 |
一般危害告知,如标签、SDS等 |
|
Ⅱ级 (>10%,≤50%OEL) |
有接触但无明显健康效应 |
一般危害告知,特殊危害告知,即针对具体因素的危害进行告知 |
|
Ⅲ级 (>50%,≤OEL) |
显著接触,需采取行动限值活动 |
一般危害告知、特殊危害告知、职业卫生监测、职业健康监护、作业管理 |
|
Ⅳ(>OEL) |
超过OELS |
一般危害告知、特殊危害告知、职业卫生监测、职业健康监护、作业管理、个体防护用品和工程、工艺控制 |
|
注:作业管理包括对作业方法、作业时间等制定作业标准,使其标准化;改善作业方法;对作业人员进行指导培训以及改善作业条件或工作场所环境等。 |
||
表4-30 各岗位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水平一览表
|
序号 |
岗位 |
接触危害 因素种类 |
检测结果 |
接触限值 |
接触等级 |
|
|
数值 |
单位 |
|||||
|
1 |
下料工 |
铁及其化合物粉尘 |
1.75 |
mg/m3 |
7.52 |
II(>10%, ≤50%OELs),有接触但无明显健康效应 |
|
噪声 |
83.1 |
dB(A) |
85 |
噪声作业 |
||
|
2 |
装配工 |
铁及其化合物粉尘 |
0.19 |
mg/m3 |
7.52 |
I(>1%,≤10%OEL),接触极低,根据已有信息无相关效应 |
|
噪声 |
78.2 |
dB(A) |
85 |
非噪声作业 |
||
|
3 |
电焊工 |
电焊烟尘 |
2.22 |
mg/m3 |
3.76 |
III(>50%,≤OEL),显著接触,需采取行动限制活动 |
|
噪声 |
87.2 |
dB(A) |
85 |
Ⅰ级(轻度危害作业) |
||
|
紫外辐射 |
0.05 |
μW/cm2 |
0.24 |
II(>10%, ≤50%OELs),有接触但无明显健康效应 |
||
|
氮氧化物 |
0.0858 |
mg/m3 |
4.7 |
I(>1%,≤10%OEL),接触极低,根据已有信息无相关效应 |
||
|
锰及其化合物 |
0.018 |
mg/m3 |
0.14 |
II(>10%, ≤50%OELs),有接触但无明显健康效应 |
||
|
4 |
打磨工 |
铁及其化合物粉尘 |
1.94 |
mg/m3 |
7.52 |
II(>10%, ≤50%OELs),有接触但无明显健康效应 |
|
噪声 |
89.2 |
dB(A) |
85 |
Ⅰ级(轻度危害作业) |
||
|
5 |
抛瓦工 |
铁及其化合物粉尘 |
2.26 |
mg/m3 |
7.52 |
II(>10%, ≤50%OELs),有接触但无明显健康效应 |
|
噪声 |
83.6 |
dB(A) |
85 |
噪声作业 |
||
|
6 |
油漆工 |
苯 |
<0.6 |
mg/m3 |
5.64 |
0(≤1%OEL),基本无接触 |
|
甲苯 |
<1.0 |
mg/m3 |
48 |
0(≤1%OEL),基本无接触 |
||
|
二甲苯 |
3.2 |
mg/m3 |
47 |
I(>1%,≤10%OEL),接触极低,根据已有信息无相关效应 |
||
|
噪声 |
75.1 |
dB(A) |
85 |
非噪声作业 |
||
|
7 |
行车工 |
噪声 |
78.2 |
dB(A) |
85 |
非噪声作业 |
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作业关键控制点和关键防护工种确定的原则性方法:
(1)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的工种即为关键防护工种,引起其接触水平超标的作业点即为关键控制点;
(2)涉及接触高危粉尘、高毒物品或放射性物质的工种即为关键防护工种,涉及这些危害可能泄露的作业点即为关键控制点;
(3)对GBZ2.1中备注的致癌物质、经皮吸收物质、致敏物质,只要识别出作业场所存在,涉及接触这些危害的工种即为关键防护工种,涉及这些危害可能泄露的作业点即为关键控制点;
(4)其他粉尘或化学物质检测结果达到其短时间接触限值二分之一以上的作业点即为关键控制点,对应的接触工种即为关键防护工种;
(5)工作场所环境噪声超出85dB的作业点即为关键控制点,进入这些作业点的工种即为关键防护工种。
表4-31关键职业病危害因素、关键工种和防护控制措施
|
关键工种 |
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
关键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 |
关键防护区域 |
关键控制措施 |
|
电焊工 |
电焊烟尘、噪声、氮氧化物、锰及其化合物、紫外辐射 |
电焊烟尘、噪声 |
焊接区 |
主要通过采取减振隔音,佩戴防尘口罩、防噪耳塞;提高自动化水平,避免人员直接接触;开展职业健康监护 |
|
打磨工 |
铁及其化合物粉尘、噪声、手传振动 |
噪声 |
打磨区 |
主要通过采取减振隔音,佩戴防噪耳塞;提高自动化水平,避免人员直接接触;开展职业健康监护 |
|
油漆工 |
苯、甲苯、二甲苯、噪声 |
苯、甲苯、二甲苯 |
喷漆房 |
主要通过配发防毒面罩、开展职业健康监护 |
表4-32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在岗期间)
|
工种 |
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
应检 人数 |
应体检职业病危害因素 |
建议检查周期 |
|
下料工 |
铁及其化合物粉尘、噪声 |
6 |
其他粉尘、噪声 |
其他粉尘2年1次,噪声2年1次 |
|
装配工 |
铁及其化合物粉尘、噪声 |
28 |
其他粉尘 |
其他粉尘2年1次 |
|
电焊工 |
电焊烟尘、噪声、氮氧化物、锰及其化合物、紫外辐射 |
12 |
其他粉尘、噪声、氮氧化物、锰及其化合物、紫外辐射 |
电焊烟尘1年1次,噪声1年1次,氮氧化物1年1次,锰及其化合物1年1次,紫外辐射2年1次 |
|
打磨工 |
铁及其化合物粉尘、噪声、手传振动 |
6 |
其他粉尘、噪声、手传振动 |
其他粉尘2年1次,噪声1年1次,手传振动2年1次 |
|
抛丸工 |
铁及其化合物粉尘、噪声 |
1 |
其他粉尘、噪声 |
其他粉尘2年1次,噪声1年1次 |
|
油漆工 |
苯、甲苯、二甲苯、噪声 |
1 |
二甲苯 |
二甲苯1年次 |
|
行车工 |
噪声、高处作业 |
3 |
高处作业 |
高处作业1年1次 |
|
注:1、本表根据此次评价检测结果进行建议,若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发生变化,应及时调整; 2、应检人数,企业根据每年该岗位实际在岗人数及时调整。 |
||||
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通过现场调查确认,生产场所的工程防护设施主要有:处理风量为11000~22000m3/h的布袋除尘器1台,0.33kw、处理风量为6600m3/h轴流风机7台,且喷漆房设有过滤棉吸附+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喷漆废气。以上通风除尘设备先于工艺设备提前运行,并滞后于工艺设备停止运行,且均能正常运行。
|
类别 |
设置 区域 |
防护设施情况 |
||||
|
名称 |
型号/尺寸 |
总数量 |
运行 数量 |
备注 |
||
|
防尘 |
抛丸区 |
布袋除尘器 |
11000~22000m3/h |
1 |
1 |
正常运行 |
|
密闭罩 |
长*宽*高为:1米*1米*2米 |
1 |
1 |
正常运行 |
||
|
焊接区 |
移动式焊烟净化器 |
/ |
3 |
3 |
正常运行 |
|
|
防毒 |
防毒 |
过滤棉吸附+UV光氧+活性炭吸附 |
/ |
1 |
1 |
正常运行 |
5.2.1 防毒、防尘设施及措施
(1)用人单位喷漆房废气过滤棉吸附+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尾气经过15m高排气筒排放。
(2)用人单位抛丸机采取全封闭密闭罩(罩体尺寸长*宽*高为:1米*1米*2米),通过内径0.4m管道共同连接一套处理风量为11000~22000m3/h的布袋除尘器,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出。
(3)用人单位焊接区有备有移动式焊烟净化器3台,处理焊接废气。
(4)产生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布置在工作地点的自然通风或进风口的下风侧,工人作业点布置在上风侧。
5.2.2 防噪设施及措施
该项目噪声主要由各类机械设备产生。采取的防噪声措施主要有:
(1)产生噪声较大的抛丸机集中设置于单层厂房内,抛丸机配备减振基座,并固定在水泥地面上。
(2)公司为接触噪声超过80dB的员工配发了3M1270防噪耳塞,有效防止噪声危害。
(3)对设备定期进行保养、维修。
防护设施参数及运行情况见表5-2。
表5-2 主要防护设施检测情况汇总表
|
车间 |
地点 |
防护设施名称 |
排风罩设置方式 |
控制风速(m/s) |
实际控制风速(m/s) |
判断 |
|
联合厂房 |
喷漆房 |
过滤棉吸附+UV光氧+活性炭吸附 |
集气罩 |
1.6 |
1.4 |
符合 |
|
设计排风量(m3/h) |
实际排风量(m3/h) |
判断 |
||||
|
8000-15000 |
13000 |
符合 |
||||
|
抛丸区 |
布袋除尘器 |
密闭罩 |
控制风速(m/s) |
实际控制风速(m/s) |
判断 |
|
|
1.7 |
1.5 |
符合 |
||||
|
设计排风量(m3/h) |
实际排风量(m3/h) |
判断 |
||||
|
11000~22000 |
12426 |
符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于职业病防治的防护设施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该公司制定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通风除尘及喷漆废气处理设备设施的检维修均由生产部相关人员负责。现场调查发现,各设备连接的除尘器在设备运行前由现场工人(抛丸工、油漆工)负责开启,劳动作业结束后关闭,每月由勤杂工进行一次清灰(打开卸灰阀,灰尘落入小推车中,清理集尘袋,将落灰集中收集堆放在一般固废暂存区暂存),除尘器滤袋每1-2年进行一次换袋。
经过对本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和运行情况的现场调查,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检查结果见表5-3。
表5-3 职业病防护设施总体评价
|
序号 |
检查内容与要求 |
依据 |
检查情况 |
结论 |
|
一、防尘毒设施评价 |
||||
|
1 |
优先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无毒(害)或低毒(害)的原材料,消除或减少尘毒职业性有害因素。 |
GBZ1-2010 6.1.1 |
该用人单位采用了无毒、低毒的原材料。 |
符合 |
|
2 |
对产生粉尘、毒物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优先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避免直接人工操作。为防止物料跑、冒、滴、漏,其设备和管道应采取有效的密闭措施,密闭形式应根据工艺流程、设备特点、生产工艺、安全要求及便于操作、维修等因素确定,并应结合生产工艺采取通风和净化措施。 |
GBZ1-2010 6.1.1.2 |
项目抛丸、喷漆优先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 |
基本符合 |
|
3 |
局部机械排风系统各类型排气罩应参照GB/T16758的要求,遵循形式适宜、位置正确、风量适中、强度足够、检修方便的设计原则,罩口风速或控制点风速应足以将发生源产生的尘、毒吸入罩内,确保达到高捕集效率。 |
GBZ1-2010第6.1.5.1 |
公司喷漆房设置集气罩和废气处理装置,控制风速及排风量均满足要求。 |
符合 |
|
二、防噪声设施评价 |
||||
|
4 |
产生噪声的车间与非噪声作业车间、高噪声车间与低噪声车间应分开布置。 |
GBZ1-2010第6.3.1.2条 |
公司高噪声设备集中布置。 |
符合 |
|
5 |
工业企业设计中的设备选择,宜选用噪声较低的设备。 |
GBZ1-2010第6.3.1.3条 |
项目在设备选择时,选用低噪声设备,从声源上降低噪声。 |
符合 |
|
6 |
在满足工艺流程要求的前提下,宜将高噪声设备相对集中,并采取相应的隔声、吸声、消声、减振等控制措施。 |
GBZ1-2010第6.3.1.4条 |
项目设备较多,将高噪声设备相对集中,并采取相应的降噪措施。 |
基本符合 |
|
7 |
产生噪声的车间,应在控制噪声发生源的基础上,对厂房的建筑设计采取减轻噪声影响的措施,注意增加隔声、吸声措施。 |
GBZ1-2010第6.3.1.6条 |
项目生产厂房设备较多,产生噪声的设备集中布置,增加隔声,起到了一定降噪作用。 |
符合 |
利用检查表分析法对本项目防护设施检查,经检查项目防尘毒、防噪设施内容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等的规定,用人单位应积极做好防护设施的日常维护检修工作,保证防护设施能够有效运行,切实起到减少和降低职业病危害的作用。
6.1.1 个人防护用品配置情况
经调查,该公司为作业个人配备个人防护用品有:防尘口罩、防噪耳塞、护目镜、电焊工面罩、防毒面罩、安全帽等,但在实际检查中发现,部分工人未佩戴防尘口罩、防噪耳塞,调查了解到工人未佩戴防尘口罩的原因为防尘口罩不透气,舒适度低,耳塞佩戴时间过长导致耳部不适。因此公司应加强现场的管理,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监督劳动者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该公司在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情况见表6-1、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见表6-2、个体防护用品建议发放一览表见表6-3,个人防护用品见图6-1。
表6-1 个人防护用品配置情况
|
序号 |
工种 |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 |
实际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
型号/参数 |
实发频次 |
|
1 |
下料工 |
粉尘、噪声 |
防尘口罩 |
3M9501V KN95 |
8副/月/人 |
|
防噪耳塞 |
3M1270 SNR=25dB(A) |
2副/月/人 |
|||
|
防护眼镜 |
/ |
按需配发 |
|||
|
2 |
装配工 |
粉尘、噪声 |
防尘口罩 |
3M9501V KN95 |
8副/月/人 |
|
防噪耳塞 |
3M1270 SNR=25dB(A) |
2副/月/人 |
|||
|
3 |
电焊工 |
电焊烟尘、噪声、锰及其化合物、紫外辐射、氮氧化物 |
防尘口罩 |
3M9501V KN95 |
8副/月/人 |
|
防噪耳塞 |
3M1270 SNR=25dB(A) |
2副/月/人 |
|||
|
电焊工面罩 |
工业级 |
按需配发 |
|||
|
4 |
打磨工 |
粉尘、噪声、手传振动 |
防尘口罩 |
3M9501V KN95 |
8副/月/人 |
|
防噪耳塞 |
3M1270 SNR=25dB(A) |
2副/月/人 |
|||
|
防振动手套 |
工业级 |
按需配发 |
|||
|
防护眼镜 |
/ |
按需配发 |
|||
|
5 |
抛丸工 |
粉尘、噪声 |
防尘口罩 |
3M9501V KN95 |
8副/月/人 |
|
防噪耳塞 |
3M1270 SNR=25dB(A) |
2副/月/人 |
|||
|
6 |
油漆工 |
苯、甲苯、二甲苯 |
防毒面罩 |
3M 3200 |
1副/年/人 |
|
滤毒盒 |
6301CN(3M) |
5盒/月/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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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2 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情况
|
工种 |
职业病防护用品 |
使用情况 |
是否正确佩戴 |
备注 |
|
下料工 |
防尘口罩 |
均佩戴 |
按要求正确佩戴 |
佩戴不适及意识薄弱 |
|
防噪耳塞 |
部分佩戴 |
按要求正确佩戴 |
||
|
防护眼镜 |
部分佩戴 |
按要求正确佩戴 |
||
|
装配工 |
防尘口罩 |
均佩戴 |
按要求正确佩戴 |
佩戴不适及意识薄弱 |
|
防噪耳塞 |
部分佩戴 |
按要求正确佩戴 |
||
|
电焊工 |
防尘口罩 |
均佩戴 |
按要求正确佩戴 |
/ |
|
防噪耳塞 |
均佩戴 |
按要求正确佩戴 |
/ |
|
|
电焊工面罩 |
均佩戴 |
按要求正确佩戴 |
/ |
|
|
打磨工 |
防尘口罩 |
均佩戴 |
按要求正确佩戴 |
/ |
|
防噪耳塞 |
均佩戴 |
按要求正确佩戴 |
/ |
|
|
防护眼镜 |
部分佩戴 |
按要求正确佩戴 |
/ |
|
|
防振动手套 |
均佩戴 |
按要求正确佩戴 |
/ |
|
|
抛丸工 |
防尘口罩 |
均佩戴 |
按要求正确佩戴 |
佩戴不适及意识薄弱 |
|
防噪耳塞 |
部分佩戴 |
按要求正确佩戴 |
||
|
油漆工 |
防毒面罩 |
均佩戴 |
按要求正确佩戴 |
/ |
表6-3 个体防护用品建议发放一览表
|
工种 |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 |
应配备个体防护用品 |
建议发放频率 |
|
下料工 |
粉尘、噪声 |
KN90防尘口罩、SNR=25dB(A)防噪耳塞 |
防尘口罩:1-2天1个,防噪耳塞损坏或破损及时更换 |
|
装配工 |
粉尘、噪声 |
KN90防尘口罩 |
防尘口罩:1-2天1个 |
|
电焊工 |
电焊烟尘、噪声、锰及其化合物、紫外辐射、氮氧化物 |
KN90防尘口罩、SNR=25dB(A)防噪耳塞、电焊工面罩 |
防尘口罩:1-2天1个,防噪耳塞及电焊工面罩损坏或破损及时更换 |
|
打磨工 |
粉尘、噪声、手传振动 |
KN90防尘口罩、SNR=25dB(A)防噪耳塞、防振动手套 |
防尘口罩:1-2天1个,防噪耳塞及防振动手套损坏或破损及时更换 |
|
抛丸工 |
粉尘、噪声 |
KN90防尘口罩、SNR=25dB(A)防噪耳塞 |
防尘口罩:1-2天1个,防噪耳塞损坏或破损及时更换 |
|
油漆工 |
苯、甲苯、二甲苯、噪声 |
防毒面罩、滤毒盒 |
防毒面罩:1年1个, 滤毒盒:5个/月 |
|
备注:根据接触水平一览表,等级为0级属于无接触,噪声小于80分贝为非噪声作业岗位,不强制要求个体防护配发和佩戴,企业和员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
|||
6.1.2 个人防护用品评价
表6-4 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评价
|
序号 |
检 查 内 容 |
依 据 |
实际情况 |
结 论 |
|
1 |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
用人单位为作业人员配备了相关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
基本符合 |
|
2 |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0〕第5号 第十六条 |
经调查用人单位能督促、指导作业人员按照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未发放钱物等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
符合 |
|
3 |
同一工作地点存在不同种类的危险、有害因素的,应当为劳动者同时提供防御各类危害的劳动防护用品。 |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第十二条 |
用人单位为同时接触粉尘及噪声的工种,提供了防噪耳塞及防尘口罩。 |
符合 |
|
4 |
当暴露于80dB≤LEX,8h<85dB的工作场所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需求为其配备适用的护听器;当暴露于LEX,8h≥85dB的工作场所时,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配备适用的护听器,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第十一条 |
用人单位为噪声超过80dB的员工配发了防噪耳塞。 |
符合 |
|
5 |
噪声作业劳动者应配备耳塞或耳罩。 |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GB 39800-2020 |
用人单位为电焊工、打磨工等配发了防噪耳塞。 |
符合 |
该公司制定了合理可行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的要求。现场调查表明,该公司为各岗位工人配备和发放了劳务工作服、3M 9501V KN95防尘口罩、3M 1270防噪耳塞、护目镜、防毒面罩、防振动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配备用品类别基本符合相应岗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要求。但在现场调查中发现作业场所中部分岗位职工未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佩戴不舒适或者相关职业卫生防护意识薄弱)。公司应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以及加强关于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培训并配发足够数量的防护用品,确保作业工人在作业过程中正确使用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且保证防护用品在有效使用期限内,使个人防护用品切实的起到降低职业病危害的作用。
经现场调查,接触其他粉尘的员工发放防尘效率KN95口罩,防护等级过高,建议用人单位换成防护等级为KN90的防尘口罩,舒适度更高,劳动者若按要求正确佩戴,进入劳动者肺部的粉尘浓度约为0.007~0.08mg/m3,符合要求,选用的口罩为一次性口罩,每天更换才能达到防护要求。夏季温度较高,佩戴防尘口罩容易出汗,建议温度在25℃以上时,适当增加防尘口罩的发放次数。选用的3M1270防噪耳塞SNR=25dB(A),劳动者正确佩戴防噪耳塞,降噪后接触噪声40h等效声级在75dB(A)左右,符合要求。
现场管理人员应监督工人在生产过程中佩戴齐全劳动防护用品,才能进行现场生产作业。
公司在生产车间设置了“注意防尘”、“噪声有害”、“注意通风”、“当心中毒”、“戴防尘口罩”、“戴护耳器”等警示标识、指令标识,设置内容基本符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相关要求。用人单位设置的警示标识见图6-2。
另外公司应按照表6-5的要求在相关工作区域完善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告知卡。生产过程中损坏或丢失应立即补全。
表6-5 警示标识及告知卡设置岗位(位置)与内容
|
公告栏或警示标识设置地点 |
应设置 |
已设置 |
结论 |
|
|
设备 |
抛丸机 |
“注意防尘”、“噪声有害” |
“注意防尘”、“噪声有害” |
符合 |
|
喷漆房 |
“注意通风”、“当心中毒” |
“注意通风”、“当心中毒” |
符合 |
|
|
职业病危害岗位 |
下料区 |
“注意防尘”、“噪声有害” |
“注意防尘”、“噪声有害” |
符合 |
|
装配区 |
“注意防尘”、“噪声有害” |
“注意防尘”、“噪声有害” |
基本符合 |
|
|
焊接区 |
“注意防尘”、“噪声有害”、“当心中毒”、“戴防尘口罩”、“戴护耳器” |
“注意防尘”、“噪声有害”、“当心中毒”、“戴防尘口罩”、“戴护耳器” |
符合 |
|
|
打磨区 |
“注意防尘”、“噪声有害”、“戴防尘口罩”、“戴护耳器” |
“注意防尘”、“噪声有害”、“戴防尘口罩”、“戴护耳器” |
符合 |
|
|
抛丸区 |
“注意防尘”、“戴防尘口罩” |
“注意防尘”、“戴防尘口罩” |
符合 |
|
|
喷漆房 |
“注意通风”、“当心中毒” |
“注意通风”、“当心中毒” |
符合 |
|
|
车间入口处 |
生产车间(入口) |
“注意防尘”、“噪声有害”、“当心中毒”、“戴防尘口罩”、“戴护耳器” |
“注意防尘”、“噪声有害”、“当心中毒”、“戴防尘口罩”、“戴护耳器” |
基本符合 |
|
公告栏 |
进入生产区的显著位置区域(生产车间职业卫生专栏) |
职业病危害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危害因素结果等。 |
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危害因素结果等 |
基本符合 |
|
办公区职业卫生公告栏 |
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 |
未设置 |
不符合 |
|
|
告知卡 |
焊接区 |
锰及其化合物告知卡 |
锰及其化合物告知卡 |
基本符合 |
|
喷漆房 |
苯告知卡 |
苯告知卡 |
符合 |
|
|
中文警示说明 |
喷漆房 |
二甲苯中文警示说明 |
未设置 |
不符合 |
|
警示线 |
生产车间入口等 |
黄色警示线 |
黄色警示线 |
符合 |
项目主要可能导致发生突发急性职业病危害(急性苯中毒)。用人单位建立了急性中毒应急救援预案,预案明确了组织机构、救援方式等,配备了相应的救援设备(如移动电话、救援箱等),并且尽量保证每班有至少1人具备急救技能,厂区内道路平整宽阔方便运送及救治;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急救援设施的保养维护,保证在有效期内。应急救援物品应急救援箱配置清单见表6-6,应急救援器材一览表见表6-7,应急救援配置检查见表6-8。
表6-6 应急救援箱配置清单
|
药品名称 |
储存数量 |
用途 |
保质(使用)期限 |
|
|
医用酒精 |
1瓶 |
消毒伤口 |
/ |
|
|
脱脂棉花、棉签 |
1包、2包 |
清洗伤口 |
/ |
|
|
绷带 |
1卷 |
包扎伤口 |
/ |
|
|
剪刀 |
1个 |
急救 |
/ |
|
|
镊子 |
1个 |
急救 |
/ |
|
|
烫伤软膏 |
1支 |
消肿/烫伤 |
有效期内 |
|
|
创可贴 |
20个 |
止血护创 |
有效期内 |
|
|
防暑降温药品 |
藿香正气水 |
4盒 |
夏季防暑降温(口服) |
有效期内 |
|
碘酒 |
2瓶 |
消毒伤口 |
有效期内 |
|
|
体温计 |
2支 |
测量体温 |
/ |
|
表6-7 应急救援器材一览表
|
序号 |
装备名称 |
存放位置 |
数量 |
|
1 |
医用药箱 |
休息室 |
1个 |
|
2 |
护目镜 |
休息室 |
2副 |
|
3 |
急救车辆(兼) |
厂区停车场 |
1辆 |
表6-8 应急救援配置检查表
|
序号 |
项目 |
依据标准 |
检查结果 |
结论 |
|
1 |
在放散有爆炸危险的可燃气体、粉尘或气溶胶等物质的工作场所,应设置防爆通风系统或事故排风系统。 |
GBZ1-2010 6.1.5.3 |
该公司生产车间设置了除尘器。 |
符合 |
|
2 |
应急救援设施应有清晰的标识,并按照相关规定定期保养维护以确保其正常运行。 |
GBZ1-2010 8.3.1 |
应急救援设施有相应标识,且有维护检查记录。 |
基本符合 |
|
3 |
冲淋设施、洗眼设施应靠近可能发生相应事故的工作地点。 |
GBZ1-2010 8.3.2 |
用人单位喷漆房未设置洗眼设施。 |
不符合 |
|
4 |
对于生产或使用有毒物质的、且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工业企业的卫生设计应制定应对突发职业中毒的应急救援预案。 |
GBZ1-2010 8.5 |
该公司制定了急性中毒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符合 |
评价:该用人单位设置了应急救援用品,制定了急性中毒救援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用人单位距离马鞍山市人民医院东院4km,该医疗机构对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有较好的救治条件和能力,通往医院的道路交通情况良好,发生突发急性职业病危害可以立即送往医院救治,应与医院签订救治协议,并开通绿色通道。
据调查,该公司与从事有害作业的新入职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已将作业场所存在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享受的劳动保护待遇告知了员工,并补充签订了“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此外,公司应加强对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
公司在作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了粉尘、噪声、锰及其化合物等相关的警示标识,但部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上未设置警示标识,用人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补充完善警示标识的设置。厂区内设置了职业卫生公告栏,公告栏中包括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已上墙)、应急救援设施、职业危害事故、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内容,并要求员工严格执行。
现场告知情况基本符合《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等文件对现场危害告知的要求。
该公司由于生产工艺和实际生产情况的限制,生产过程会产生粉尘,且除尘设施落灰处积尘较多。部分作业区域原辅料、半成品、成品以及其他物料均摆放杂乱,建议按照种类分开摆放,保持作业现场整洁度。
公司制定了《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职工职业健康检查由公司办公室组织,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管理,经调查发现档案缺少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公司2021年9月组织职工进行了针对粉尘、噪声的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2022年3月组织职工进行了针对粉尘、噪声的在岗期间职业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了劳动者,体检报告存入档案,但未实行“一人一档”管理。
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健康检查报告,用人单位委托马鞍山和协医院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20名员工进行了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见以下汇总各表。
表7-1 职业健康体检机构情况检查表
|
体检单位名称 |
马鞍山和协医院 |
批准资质编号 |
马卫放证字[2013]第008号 |
|
批准体检范围 |
接触粉尘类、接触有害化学因素类、接触物理因素类等 |
||
|
本次体检范围 |
粉尘、噪声、苯系物 |
||
|
评价结果 |
体检机构具备相关资质 |
||
|
工种名称 |
检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
应检 人次 |
实检 人次 |
目前未见异常 |
复查 |
职业禁忌证 |
疑似职业病人 |
其他疾病或异常 |
|
下料工 |
粉尘、噪声 |
6 |
0 |
/ |
/ |
/ |
/ |
/ |
|
装配工 |
粉尘 |
28 |
0 |
/ |
/ |
/ |
/ |
/ |
|
电焊工 |
粉尘、噪声 |
12 |
12 |
2 |
/ |
/ |
/ |
10 |
|
打磨工 |
粉尘、噪声 |
6 |
6 |
2 |
/ |
/ |
/ |
4 |
|
抛丸工 |
粉尘、噪声 |
1 |
1 |
1 |
/ |
/ |
/ |
/ |
|
油漆工 |
苯 |
1 |
1 |
1 |
/ |
/ |
/ |
/ |
|
行车工 |
高处作业 |
3 |
0 |
/ |
/ |
/ |
/ |
/ |
|
合计人数 |
57 |
20 |
6 |
/ |
/ |
/ |
14 |
|
表7-3 公司2021年在岗期间职业健康体检项目检查表
|
危害 因素 |
检查内容 |
实际体检项目 |
评价 |
|
粉尘 |
a) 症状询问:重点询问咳嗽、咳痰、胸痛、呼吸困难,也可有喘息、咯血等症状; b) 体格检查:内科常规检查,重点检查呼吸系统和心血管系统; c) 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1) 必检项目:后前位X射线高仟伏胸片或数字化摄影胸片(DR胸片)、心电图、肺功能; 2) 选检项目:血常规、尿常规、血清ALT。 |
症状询问;内科常规检查;心电图、肺功能、DR胸片 |
符合 |
|
噪声 |
(1)症状询问:a.有无中、外耳疾患史,如有无流脓、流水、耳鸣、耳聋、眩晕等症状 b.可能影响听力的外伤史、爆震史 c.药物史,如链霉素、庆大霉素、卡那霉素、新霉素、妥布霉素、万古霉素、多粘菌素、氮芥、卡伯、顺铂、利尿酸、水杨酸类、含砷剂、抗疟剂等 d.中毒史,如一氧化碳等中毒 e.感染史,如流脑、腮腺炎、耳带状疱疹、伤寒、猩红热、麻疹、风疹、梅毒等疾病史 f.遗传史,如家庭直系亲属中有无耳聋等病史 g.有无噪声接触史及个人防护情况 (2)体格检查:a.内科常规检查 b.耳科检查 (3)实验室和其他检查:a.必检项目:纯音气导听阈测试、心电图 b.选检项目:纯音骨导听阈测试、声导抗、耳声发射、听觉诱发电反应测听 |
症状询问;内科常规检查;纯音气导听阈测试、心电图 |
符合 |
|
苯系物 |
a) 症状询问:重点询问神经系统和血液系统症状,如头痛、头晕、乏力、失眠、多梦、记忆力减退、皮肤黏膜出血、月经异常等; b) 体格检查:内科常规检查; c) 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1) 必检项目:血常规(注意细胞形态及分类)、尿常规、心电图、血清ALT、肝脾B超; 2) 选检项目:尿反-反粘糠酸测定、尿酚、骨髓穿刺。 |
症状询问、体格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血清ALT、心电图、肝脾B超 |
符合 |
表7-4 2021年在岗期间职业健康体检结论表
|
职业健康检查结论 |
未见异常 |
疑似职业病 |
职业禁忌证 |
需复查 |
其他疾病或异常 |
|
人数 |
6 |
— |
— |
— |
14 |
|
检出率 |
30% |
— |
— |
— |
70% |
体检结果分析:
(1)根据职业健康报告见表7-1~7-4可知,公司2022年3月共组织了20名员工针对粉尘、噪声、苯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但缺少以往职工的接触史等情况。职业健康检查率为35%,项目符合率38%,其中接触噪声职业健康体检率为76%,接触粉尘职业健康体检率职业健康检查率为36%,接触苯职业健康体检率职业健康检查率为100%。但未进行针对高处作业、锰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紫外辐射、手传振动的职业健康检查。2022年3月职业健康检查未见异常6人,其他疾病或异常14人(4人尿常规异常、2人谷丙转氨酶异常、2人白细胞异常、10人高血压、2人慢性扁桃体炎)。
(2)体检项目不全,未安排接触高处作业、锰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紫外辐射、手传振动员工进行针对性职业健康检查。
(3)其他疾病或异常中10人患有高血压,用人单位应督促高血压员工及时进行降压治疗后,必要时安排相应人员进行专科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妥善安置。
根据用人单位制定的《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中规定: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对职业病病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做好各类善后工作。
目前用人单位告知其他疾病或异常员工到综合医院进一步诊治。用人单位应按照附件3安排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防治职业病的发生。
根据上述分析情况,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基本符合《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要求,但还存在下列问题:
1. 在岗期间体检项目不全,未安排员工进行高处作业、锰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紫外辐射、手传振动职业健康检查,按照本报告第四章提出的体检项目、体检人数进行体检。
2. 未开展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按照本报告附件3提出的体检类型、体检项目进行体检。
3. 听力体检时应脱离噪声作业环境48h,用人单位应在下一周期职业健康检查时,合理安排体检日期。
4. 用人单位职工上岗前、离岗时、离岗后医学随访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等职业健康检查资料不完善,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要求开展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及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并保存相关检查资料。具体检查内容见附件三。
5.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个人档案内容不完整,内容有待完善,其个人档案应包括: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4)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8.1.1 辅助用室基本卫生要求
应根据工业企业生产特点、实际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则设置辅助用室,包括车间卫生用室(浴室、更/存衣室、盥洗室以及特殊作业、工种或岗位设置的洗衣室)、生活室(休息室、就餐场所、厕所)、妇女卫生室,并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要求。应根据车间的卫生特征设置浴室、更/存衣室、盥洗室,其卫生特征分级见表8-1。
表8-1 车间卫生特征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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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特征 |
1级 |
2级 |
3级 |
4级 |
|
有毒物质 |
易经皮肤吸收引起中毒的剧毒物质(如有机磷农药、三硝基甲苯、四乙基铅等) |
易经皮肤吸收或有恶臭的物质,或高毒物质(如丙烯晴、吡啶、苯酚等) |
其他毒物 |
不接触有害物质或粉尘,不污染或轻度污染身体(如仪表、金属冷加工、机械加工等) |
|
粉尘 |
|
严重污染全身或对皮肤有刺激的粉尘(如碳黑、玻璃棉等) |
一般粉尘(棉尘) |
|
|
其他 |
处理传染性材料、动物原料(如皮毛等) |
高温作业、井下作业 |
体力劳动强度Ⅲ级或Ⅳ级 |
|
|
注:虽易经皮肤吸收,但易挥发的有毒物质(如苯等)可按3级确定。 |
||||
8.1.2 辅助用室调查
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车间卫生特征分级的要求(表8-1),结合公司生产工艺流程等实际情况,联合厂房有喷漆房,确定公司车间卫生等级为2级,宜在车间附近或厂区设置集中浴室,浴室可由更衣间、洗浴间、管理间组成。还需设置更/存衣室,包括便服室和工作服室更衣室与休息室可合并设置。车间内应分区集中设置盥洗室,在车间内或车间附近设置休息室或休息区,厕所、食堂不宜离车间较远。
根据现场调查,公司在厂区西东侧设置了休息室供工人进行休息、饮水,休息室设有空调。公司西南部设置了厕所。该公司设置的辅助用室见表8-2。
表8-2 辅助用室一览表
|
建筑单元 |
楼层 |
用室名称 |
面积 |
设施配置 |
|
生活办公区 |
1 |
休息室 |
60 |
空调,有清洁饮水设施 |
|
1 |
男厕所 |
8 |
蹲位2个,便池1个 |
|
|
女厕所 |
8 |
蹲位2个 |
||
|
生产区 |
1 |
男厕所 |
10 |
蹲位4个,便池1个 |
|
女厕所 |
10 |
蹲位2个 |
辅助用室评价见表8-3
表8-3 辅助用室评价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法律和标准依据 |
检查情况 |
评价 |
|
1 |
应根据工业企业生产特点、实际需要和使方便的原则设置辅助用室,包括车间卫生用室(浴室、更/存衣室、盥洗室以及特殊作业、工种或岗位设置洗衣室)、生活室(休息室、就餐场所、厕所)、妇女卫生用室,并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要求。 |
GBZ1-2010 第7.1.1条 |
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 和实际需要,设置了生 活室,包括就餐场所、 厕所等辅助用室,满足 实际需求。 |
符合 |
|
2 |
辅助用室应避开有害物质、病原体、高温等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影响。建筑物内部构造应易于清扫,卫生设备便于使用。 |
GBZ1-2010第7.1.2条 |
辅助用室均远离逸散污染物的车间。 |
符合 |
|
3 |
车间卫生特征1级、2级的车间应设浴室; 3级的车间宜在车间附近或厂区设置集中浴室;4 级的车间可在厂区或居住区设置集中浴室。浴室可由更衣间、洗浴间和管理间组成。 |
GBZ1-2010第7.1.2.1条 |
厂区未设置集中浴室。 |
不符合 |
|
4 |
生活用室的配置应与产生有害物质或有特殊要求的车间隔开,应尽量布置在生产劳动者相对集中、自然采光和通风良好的地方。 |
GBZ1-2010第7.3.1条 |
公司辅助用室与生产车间隔开,通风良好。 |
符合 |
|
5 |
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休息室或休息区。休息室内应设置清洁饮水设施。女工较多的企业,应在车间附件清洁安静处设置孕妇休息室或休息区。 |
GBZ1-2010第7.3.2条 |
公司设置了休息室。 |
符合 |
|
6 |
就餐场所的位置不宜距车间过远,但不能与存在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工作场所相邻设置,并应根据就餐人数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就餐场所及所提供的食品应符合相关的卫生要求。 |
GBZ1-2010第7.3.3条 |
公司没有食堂。 |
符合 |
|
7 |
浴室、盥洗室、厕所的设计,一般按劳动者最多的班组人数进行设计。存衣室设计计算人数应按车间劳动者实际总数计算。 |
GBZ1-2010 第7.1.3条 |
厕所的设计数量足够。 |
符合 |
|
8 |
厕所不宜距工作地点过远,应有排臭、防蝇措施。 |
GBZ1-2010 第7.3.4条 |
在办公楼以及生产车间附近均设置了厕所,距离车间适中。 |
符合 |
|
9 |
男厕所:劳动定员男职工人数<100人的工作场所可按25人设1个蹲位;>100人的工作场所每增50人增设1个蹲位。小便器的数量与蹲位的数量相同。 |
GBZ1-2010 第7.3.4.1条 |
男厕所蹲位4个,设计符合卫生标准要求。 |
符合 |
|
10 |
女厕所:劳动定员女职工人数<100人的工作场所可按15人设1~2个蹲位;>100人的工作场所每增30人,增设1个蹲位。 |
GBZ1-2010 第7.3.4.1条 |
女厕所蹲位2个,设计符合卫生标准要求。 |
符合 |
|
11 |
车间内应设盥洗室或盥洗设备。车间卫生特征1级、2级的车间每个水龙头的使用人数为20~30人。 |
GBZ1-2010 第7.2.4.1条 |
有水龙头2个,符合GBZ1-20107.2.4.1的要求。 |
符合 |
本项目设置了相应的辅助用室,但现场发现存在部分员工在车间内饮水现象,员工在车间内饮水休息存在着一定职业病危害风险,并且难以做到生产和生活分开,建议用人单位在车间内增设员工休息区(生活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存放柜),同时用人单位应加强现场管理和培训,督促员工在休息室内休息饮水。
综合评价本项目辅助用室设置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要求,能满足作业人员的生活需求。
本用人单位设置了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成立了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职业健康各项管理制度,并配备1名专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具体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对作业现场职工操作规范性、个人卫生习惯等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沈冬青为职业卫生专职管理人员,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符合相关要求。
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建立了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每年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经费预算,细化每一季度的落实措施,组织实施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警示标识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等工作。2021年组织员工开展了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2022年3月组织职工开展了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了监护档案,设置了相应的警示标志,并定期对防护设施进行维护,有相应记录,目前其它计划正在进行积极落实。
存在不足处:防治计划虽设置,但部分执行情况和有效性(员工培训的针对性、防护设施的维护情况等)有待加强。
为了保护劳动者健康,减少或消除职业病危害与事故隐患,促进生产发展,公司根据评价结构的建议和指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于2022年陆续完善制订了13项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具体如下:
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4.《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5.《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6.《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7.《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9.《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10.《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11.《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12.《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3.《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其它职业病防护制度等,完善了公司职业卫生管理体系。
以上制度基本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有较好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存在不足处:部分制度依据的法律法规已过时,需要及时进行修正;建议公司组织各部门及员工认真学习贯彻13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内容并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公司完善制订了《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该制度中明确规定由办公室负责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通过查阅公司相关文件发现,该用人单位无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管理,且并未委托监测。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购买直读式设备进行日常监测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日常监测设备见表9-1。用人单位2021年11月委托了马鞍山市环美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首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建议企业按照制度要求每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并将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表9-1 日常监测设备一览表
|
设备名称 |
设备型号 |
数量 |
监测内容 |
|
积分声级计 |
HS5628 |
1台 |
噪声 |
|
直读式粉尘测尘仪 |
CCZ1000 |
1台 |
粉尘 |
该公司制定了《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了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告知栏。现场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需要进一步完善。
该公司在上岗签订合同前,将作业场所存在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享受的劳动保护待遇告知了员工,并补充签订了“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并存入职业健康档案。职业病危害检测结果公布在公告栏上,并在职业健康培训时告知了劳动者(公司职业病危害告知情况见表9-2)
表9-2 职业病危害告知情况一览表
|
告知项目/方式 |
告知内容 |
|
劳动合同 |
公司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防护措施 |
|
职业健康检查,复印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员工 |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
|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公告栏张贴 |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
|
职工权利和义务,教育培训和宣传栏告知 |
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权利和义务 |
该用人单位制定了《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规定由办公室负责培训工作具体实施,员工上岗前进行相关职业健康培训,每年至少对作业人员进行1次职业卫生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以集中式培训或者安全学习的形式开展,平时在现场巡检过程中及时对员工进行教育指导。培训内容主要有:
表9-3 公司2021年职业卫生培训情况一览表
|
序号 |
培训内容 |
参加 人员 |
培训率 |
培训时间 |
组织部门 |
负责人 |
完成情况 |
|
1 |
粉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介绍及预防措施 |
车间所有工人 |
100% |
3月 |
办公室 |
沈冬青 |
已完成 |
|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告知卡等识别 |
|||||||
|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教育 |
此次培训由办公室组织员工在会议室举行,包括联合车间员工共57人,培训率为100%,培训课时满足相关要求,部分培训内容没有针对性,下一步用人单位应开展具有针对性的培训,明确培训内容,提高员工的职业病防护意识。
该用人单位已有2名管理人员【沈冬青、曹志强】经过职业卫生培训,并持有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初次培训课时为16课时。公司应按照《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认真落实培训情况,并安排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积极参加相关部门举办的职业健康培训,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课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课时,继续教育周期为1年。
公司制定了《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制度中明确了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进行妥善保存。公司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不久,2021年9月组织工人进行了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2022年3月组织职工进行了在岗期间体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满足要求。通过查阅历次体检报告及档案,结合本报告第七章评价,公司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存在不少问题,需要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一步落实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和所有接触工人的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公司个人职业健康体检资料的“一人一档”管理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存在不足:用人单位未开展员工离岗时职业健康体检,公司体检人数不全,体检项目不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中无职工职业史、接触史、既往史等相关资料;公司对个人职业健康体检资料未实行“一人一档”管理等。
公司制定了《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规定了职工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等内容。目前公司为职工配备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见第六章表6-1。
目前公司有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计划和相关采购发票、合格证,发放的劳保用品有相关记录,但通过调查评价发现:作业现场部分员工没有按规定佩戴个体防护用品。个人防护用品配置情况见表6-1。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更换,必须由职工本人签字,供应部门必须按规定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台帐。
本次现场调查中发现个体防护用品有相应的发放台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但部分防护用品发放频次不够,用人单位应加大超标岗位的防护用品发放频次,做到及时有效,切实起到防护作用。
本项目主要可能导致发生突发急性职业病危害(急性中毒),该用人单位制定了《职业危害应急救援管理制度》,职业病领导小组设在办公室,确立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专职机构和各部门负责人,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方案,明确各类危害事故发生时,各负责人和相应机构的职责和任务。但缺少相应的演练记录,应急救援预案部分还需进一步完善。
公司制定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于2022年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上如实申报了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已取得申报回执。
用人单位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原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 号)对职业健康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进行了整理归档,用人单位制定了系列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其中明确了职业健康档案的归档和保存。
现场调查时发现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档案归档不完善,用人单位应尽快完善职业健康档案的建立。职业卫生档案主要包括:
1. 建设项目职业健康“三同时”档案;
用人单位未进行职业健康“三同时”工作,目前档案内容空缺。
2. 职业健康管理档案;
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包括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成立文件、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及岗位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材料、个人使用的职业健康防护用品购买使用情况、职业病防治经费情况、职业健康监管意见以及落实情况等内容。
3. 职业健康宣传培训档案;
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培训计划、培训材料等内容。
4.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
主要包括近三年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的报告及会议记录等内容。
5.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主要包括近三年职工职业健康检查报表、职业禁忌症、疑似职业病、需要复查人员统计表等内容。
6. 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主要包括劳动者个人信息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体检报告等内容。
7.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公司职业病防治经费由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向公司提出申请后,在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监督下提取使用,公司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公司职业病防治经费能满足公司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方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等需求,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设置较为合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见表9-4。
表9-4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一览表
|
项目 |
经费(万/年) |
|
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配置 |
30 |
|
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维护保养 |
5 |
|
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 |
0.5 |
|
职业健康检查 |
0.5 |
|
职业卫生培训 |
0.5 |
|
个人防护用品配置 |
0.5 |
|
商业保险 |
2 |
|
其他 |
1 |
|
合计 |
40 |
用人单位生产员工均由劳务派遣单位提供,用人单位需与外协单位签订职业病防治责任协议,明确双方职业病防治的义务和职责,并对承揽单位是否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进行评估。
上海宝冶钢结构工程公司华东二厂积极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告知作业场所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浓度;日常管理中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落实。
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现状评价(包括定期检测)时,应当包含转移(转包)的作业岗位与作业工序等全部的工作场所。
承揽涉及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法人单位或组织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马卫健办[2021]54号)要求,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履行职业病防治法定义务。
根据《关于推进健康企业建设的通知》(全爱卫办发〔2019〕3号)文件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保费,鼓励企业为员工投保大病保险。上海宝冶钢结构工程公司华东二厂为每位员工缴纳了商业保险,参保率100%。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采取检查表法对职业卫生制度的完善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部分制度在落实中存在如下不足:
表9-5 职业卫生管理情况评价汇总
|
序号 |
评价 |
检 查 内 容 |
依 据 |
实际情况 |
结论 |
|
1 |
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 |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 |
用人单位由办公室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配备了1名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
符合 |
|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八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0〕第5号。 |
||||
|
2 |
职业病防治计划、实施方案 |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 |
用人单位制定了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
符合 |
|
3 |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0〕第5号。 |
用人单位制定了相应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岗位操作规程。 |
符合 |
|
4 |
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制度 |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 |
用人单位制定了《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2022年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符合 |
|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0〕第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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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职业病危害的告知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的, 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0〕第5号。 |
签订合同书时签订了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如实告知职业病危害因素等情况。 |
符合 |
|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0〕第5号。 |
用人单位2022年组织员工进行了职业健康在岗期间检查,并将结果告知劳动者。 |
符合 |
||
|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0〕第5号。 |
用人单位设置了职业卫生告知栏和警示标识。
|
符合 |
||
|
6 |
职业卫生培训 |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四)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其他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九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0〕第5号。 |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均报名参加职业卫生相关培训活动,并取得证书。 |
符合 |
|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十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0〕第5号。 |
用人单位制定的《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规定了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且有记录,培训率100% |
符合 |
||
|
7 |
职业健康监护 |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资料;(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 |
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但档案内容不全。 |
基本符合 |
|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 |
用人单位制定了相关制度。 |
符合 |
||
|
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 |
用人单位承担项目职工职业健康检查相关费用。 |
符合 |
||
|
8 |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设施 |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于生产或使用有毒物质的、且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工业企业的卫生设计应制定应对突发职业中毒的应急救援预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第8.5条 |
用人单位制定了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记录不完整 |
基本符合 |
|
9 |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示及中文警示说明设置 |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 |
用人单位设置了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内容和位置基本符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 |
基本符合 |
|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存在或者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 (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0〕第5号 |
||||
|
10 |
职业病危害申报 |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 |
用人单位于2022年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上如实申报了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
符合 |
|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 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0〕第5号 |
||||
|
11 |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 |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六)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七)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九)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十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十二)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0〕第5号 |
用人单位针对本项目逐步建立了相关的职业卫生档案汇总资料,但部分档案需要进一步完善。 |
基本符合 |
|
12 |
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 |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经费能满足项目运行需要。 |
符合 |
|
13 |
个体防护用品 |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发了防尘口罩、防护手套、防噪耳塞等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 |
基本符合 |
|
14 |
工伤保险缴纳 |
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保费。鼓励企业为员工投保大病保险。 |
《关于推进健康企业建设的通知》第一章第三条 |
用人单位为所有员工缴纳了商业保险。 |
符合 |
综上,该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措施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关于推进健康企业建设的通知》,还需完善作业场所日常监测、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应急预案的演练等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由于用人单位运行时间不长,仅有首次在岗期间职业健康监护报告,故本报告无法进行历年职业健康监护数据分析。用人单位2022年3月委托马鞍山和协医院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员工进行了职业健康体检。体检结果见表10-1。
表10-1历年体检结果
|
体检 年份 |
体检 项目 |
体检人数 |
职业健康检查结论 |
||||
|
未见异常 |
疑似职 业病 |
职业禁忌证 |
需复查 |
其他疾病或异常 |
|||
|
2020 |
/ |
/ |
/ |
/ |
/ |
/ |
/ |
|
2021 |
/ |
/ |
/ |
/ |
/ |
/ |
/ |
|
2022 |
粉尘、噪声、苯 |
20 |
6 |
0 |
0 |
0 |
14 |
2022年职业健康体检发现其他疾病与异常人员主要表现为血压偏高,上述人员已进行药物控制。虽然上述体检指标与职业健康损害无关,但企业应该引起重视,引导员工去综合医院就医,将身体各项指标控制在正常范围内。
建议企业积极开展岗前、在岗期间、离岗以及转岗时职业健康检查,调查整理员工以往的职业史和职业接触史资料,取得各员工的基础资料,建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基础健康档案,定期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观察相应靶器官的变化情况,早期发现职业损伤,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由于用人单位运行时间不长,目前仅有首次现状评价的检测数据,故本报告无法进行历年检测数据分析。2022年1月委托马鞍山市环美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该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及检测。
2022年检测结果显示:各工种接触总粉尘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和劳动者接触水平3倍PC-TWA值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打磨工、电焊工接触噪声40h等效声级超标,其余各工种接触噪声40h等效声级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电焊工接触锰及其化合物40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和劳动者接触水平3倍PC-TWA值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电焊工接触氮氧化物40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油漆工接触苯、甲苯、二甲苯40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表10-2历年检测结果
|
单元名称 |
作业点 |
职业病危害因素 |
历年检测数据 (mg/m3或dB(A)或℃) |
||
|
2020年 |
2021年 |
2022年 |
|||
|
一厂 |
下料工 |
铁及其化合物粉尘 |
/ |
/ |
1.75 |
|
噪声 |
/ |
/ |
83.1 |
||
|
装配工 |
铁及其化合物粉尘 |
/ |
/ |
0.19 |
|
|
噪声 |
/ |
/ |
78.2 |
||
|
电焊工 |
电焊烟尘 |
/ |
/ |
2.22 |
|
|
噪声 |
/ |
/ |
87.2 |
||
|
氮氧化物 |
/ |
/ |
0.0858 |
||
|
紫外辐射 |
/ |
/ |
0.05 |
||
|
锰及其化合物 |
/ |
/ |
0.018 |
||
|
二厂 |
打磨工 |
铁及其化合物粉尘 |
/ |
/ |
1.94 |
|
噪声 |
/ |
/ |
89.2 |
||
|
下料工 |
铁及其化合物粉尘 |
/ |
/ |
1.94 |
|
|
噪声 |
/ |
/ |
83.8 |
||
|
装配工 |
铁及其化合物粉尘 |
/ |
/ |
0.19 |
|
|
噪声 |
/ |
/ |
78.6 |
||
|
电焊工 |
电焊烟尘 |
/ |
/ |
2.26 |
|
|
噪声 |
/ |
/ |
83.2 |
||
|
氮氧化物 |
/ |
/ |
0.0867 |
||
|
紫外辐射 |
/ |
/ |
0.05 |
||
|
锰及其化合物 |
/ |
/ |
0.017 |
||
|
打磨工 |
铁及其化合物粉尘 |
/ |
/ |
1.98 |
|
|
噪声 |
/ |
/ |
88.7 |
||
|
三厂 |
下料工 |
铁及其化合物粉尘 |
/ |
/ |
1.83 |
|
噪声 |
/ |
/ |
83.7 |
||
|
装配工 |
铁及其化合物粉尘 |
/ |
/ |
0.19 |
|
|
噪声 |
/ |
/ |
80.4 |
||
|
电焊工 |
电焊烟尘 |
/ |
/ |
2.26 |
|
|
噪声 |
/ |
/ |
85.2 |
||
|
氮氧化物 |
/ |
/ |
0.0861 |
||
|
紫外辐射 |
/ |
/ |
0.05 |
||
|
锰及其化合物 |
/ |
/ |
0.016 |
||
|
打磨工 |
铁及其化合物粉尘 |
/ |
/ |
2.33 |
|
|
噪声 |
/ |
/ |
89.3 |
||
|
联合厂房 |
抛丸工 |
铁及其化合物粉尘 |
/ |
/ |
2.26 |
|
噪声 |
/ |
/ |
83.6 |
||
|
油漆工 |
苯 |
/ |
/ |
未检出 |
|
|
甲苯 |
/ |
/ |
未检出 |
||
|
二甲苯 |
/ |
/ |
9.7 |
||
|
噪声 |
/ |
/ |
78.5 |
||
|
行车工 |
噪声 |
/ |
/ |
78.2 |
|
2022年检测结果显示:打磨工、电焊工接触噪声超标,噪声较大设备未采取有效的消声措施,车间内无物理隔断,工人直接接触易引起噪声超标。
根据历年检测结果和职业健康体检结果进行职业健康风险(趋势)的分析与评估:用人单位可能产生的职业健康风险有尘肺病、职业性噪声聋、职业性苯中毒。
2022年噪声检测结果显示打磨、焊接岗位噪声超标且下料、抛丸岗位噪声40h等效声级在80-85dB之间,可能对劳动者的听力产生不良影响,存在着相关的职业健康风险,用人单位应重视并密切关注噪声作业岗位(下料区、焊接、打磨、抛丸),并改善工作环境,降低劳动者实际接触水平,设置噪声危害及防护标识,佩戴噪声防护用品,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采取职业健康监护、定期作业场所监测等措施。
2022年粉尘检测结果显示各工种接触粉尘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和劳动者接触水平3倍PC-TWA值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但电焊烟尘检测结果达到二级,建议用人单位采取包括防尘工程控制措施、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危害告知、职业卫生培训等技术及管理控制措施。
2022年苯、甲苯、二甲苯检测结果显示油漆工接触苯、甲苯、二甲苯40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但苯属于《高毒物品目录》,会造成急性中毒,用人单位应重视并密切关注喷漆作业岗位,防止急性中毒事件发生。
2022年紫外辐射检测结果显示紫外辐射强度符合职业卫生标准限值,但紫外辐射可能致盲、致癌,因此用人单位应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防护用品,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采取职业健康监护、定期作业场所监测等措施.
2022年氮氧化物、锰及其化合物检测结果显示电焊工接触氮氧化物、锰及其化合物40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但锰及其化合物属于《高毒物品目录》,用人单位应重视并密切关注焊接作业岗位,防止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
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是基于科学性和可行性制定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控制指南,是健康劳动者在特定时间内容许接触某种浓度的危害物且风险很小的容许剂量,所规定的限值不能理解为“安全”与“不安全”的精确界限。职业相关异常的产生与作业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劳动者自身身体状况均存在关联,低浓度的接触也可能产生职业危害。
因此,用人单位应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建设,尤其是超标区域防护设施建设,进一步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加强有关人员的个体防护工作,定期配发口罩、耳塞,督促员工正确使用,避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
用人单位下一步应按照本报告书提出的相关要求积极落实每年一次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必须委托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单位)和职业健康体检工作,以便下一个评价周期进行职业健康风险(趋势)的分析与评估。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基本工作要求与评估见表11-1,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基本工作评估结果汇总见表11-2。
表11-1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基本工作评估表
|
项目 |
工作要求 |
检查方法 |
评判标准 |
检查意见 |
结论 |
||
|
符合 |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
|
1 |
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
查阅所有制度的纸质或电子文件,抽查5项以上制度实施情况。 |
正式发布各项制度;各级各类人员、机构、部门职责、义务明确合理;各项制度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并得到实施。 |
不属于符 合、不符 合情形。 |
未正式发布责任制文件;或职业健康领导组织(或职业健康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主要职业病危害岗位中,存在无职业病防治职责情形的;或相关制度少于10项;或抽查到的制度未实施。 |
已按要求建立13项职业卫生制度。 |
符合 |
|
2 |
2.1 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 或者组织。★ |
查阅用人单位设置或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文件。 |
正式文件设置或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者组织。 |
— |
无正式文件设置或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 或者组织。 |
用人单位以正式文件设置了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并认真开展了职业卫生各项工作。 |
符合 |
|
2.2 职业病危害严重或劳动者超过100 人的用人单位在相应职能部门中配备专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
查阅用人单位明确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及其职责的文件,对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申报资料或评价报告等资料反映的劳动者人数进行判断。 |
以正式文件按规定要求配备了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
不属于符 合、不符 合情形 的。 |
职业病危害严重或劳动者超过100人的用人单位未配备专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或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在 100人以下的,未配备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
该用人单位配备了1名专职职业卫生人员,负责管理公司的日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
符合 |
|
|
3 职业健康档案 |
职业健康档案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内容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档案;职业健康管理档案;职业健康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
查看档案目录,抽查5 种以上档案,抽查连续3年的同一项工作(车间、岗位、个人等)的档案。 |
档案种类齐全;档案内容齐全、管理规范,符合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等文件要求。 |
不属于符 合、不符 合情形 的。 |
档案种类不全;或抽查的档案缺少某一年度 资料;或档案混乱。 |
用人单位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原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 号)对职业健康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进行了整理归档,公司制定了系列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其中明确了职业健康档案的归档和保存,但部门档案不全。 |
基本符合 |
|
4 |
4.1 及时、准确申报职业病危害,并保存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申报回执;发生职业病危害重要事项变更时及时进行变更申报,并保留回执。▲ |
查阅控效评价或现状评价报告、安监部门申报回执和职业病危害申报系统中的申报资料。 |
职业病危害已申报、有回执,重要事项变更及时申报,申报内容符合评价报告。 |
不属于符 合、不符 合情形的。 |
职业病危害未申报; 或重要事项变更未申报。 |
职业病危害已申报。 |
符合 |
|
4.2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
核查近 3 年来涉及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清单,抽查一半以上项目预评价报告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间。 |
均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按规定开展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预评价报告编制单位、格式、认可程序均符合相关规定。 |
不属于符 合、不符 合情形的。 |
近3年来设计或施工的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有未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的。 |
用人单位近3年无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
空缺 |
|
|
|
4.3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卫生要求,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
核查近3年来涉及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清单,抽查一半以上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文件和主体工程设计时间。 |
均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时间、要素和认可程序均符合相关规定。 |
不属于符 合、不符 合情形的。 |
近3年来施工的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有未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 |
用人单位近3年无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
空缺 |
|
4.4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投入生产和使用;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编制验收方案,并报告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
核查近3年来涉及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清单,抽查一半以上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资料和主体工程投入使用时间。 |
均开展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了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并按规定报告了辖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前均按规定组织了职业病防护设施验 收。 |
不属于符 合、不符 合情形的。 |
近3年来竣工的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建设 项目,有未开展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或未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 |
用人单位近3年无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
空缺 |
|
|
4 |
4.5 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生产过程密闭化、机械化、自动化,原辅材料低毒或无毒。 |
抽查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生产过程是否密闭化、机械化、自动化,抽查主要原辅材料是否低毒、无毒。 |
生产过程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 设备属于近五年国家或省推广的,且实现了密闭化、机械化、自动化,主要原辅材料是低毒或无毒的。 |
不属于符 合、不符 合情形的。 |
生产过程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没 有近五年国家或省推广的;或主要原(辅) 材料是高毒的。 |
采用的工艺暂时无明文淘汰的工艺、技术、装备和材料。 |
符合 |
|
4.6 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
抽查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生产过程使用的设备和材料。 |
未发现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
— |
使用了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 病危害的设备或材料。 |
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
符合 |
|
|
4.7 采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装置与材料的,应当要求供方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和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其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
核查产品说明书和产品包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抽查5 种,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全查。GB 18871豁免的放射性同位素及装置除外。 |
均有中文说明书, 且内容齐全,产品 包装上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
不属于符 合、不符 合情形的。 |
缺说明书;或产品包装上没有警示标识或中文警示说明。 |
有中文说明书,其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
符合 |
|
|
4.8 采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要求供方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或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 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内容。 |
多个作业现场不同设备中抽查5台以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及其说明书。 |
均有中文说明书, 设备上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内容齐全。 |
不属于符合、不符合情形的。 |
1/3以上设备没有中文说明书或没有警示 标识或没有中文警示说明。 |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有中文说明书,并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
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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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用人单位与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补充专项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
抽查5份以上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
均在劳动合同中载明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 |
不属于符 合、不符 合情形 的。 |
1/3以上劳动合同中未载明工作过程中可 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 病防护措施和 待遇。 |
该用人单位与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未阐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但公司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补充签订了“职业病危害告知书”阐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
符合 |
|
|
4 |
4.10 不得将职业病危害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存在外包单位或劳务派遣用工的,应当书面明确职业健康管理责任、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和应遵循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将劳务派遣用工纳入本单位统一职业健康管理;督促外包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培训和职业健康监护,并检查其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核查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外包和劳务派遣用工情况,抽查其履行相关责任的资料,现场查看外包单位和劳务派遣用工人员作业现场职业病防护条件。 |
书面明确了职业健康管理责任、告知了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和应遵循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将劳务派遣用工纳入本单位职业健康 统一管理;外包单位进行了职业病危害申报、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进行了职业健康培训和职业健康监护;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 |
不属于符合、不符合情形的。 |
未书面明确职业健康管理责任;或未将劳务派遣用工纳入本单位职业健康统一管理;或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 |
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均纳入本单位职业健康统一管理。 |
符合 |
|
5 |
5.1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卫生要求。★ |
查阅最近一次的检测报告(关注检测时工况与气象条件),重点检查矽尘、石棉粉尘、高毒物品和放射性物质浓度或强度达标情况。 |
石棉粉尘、高毒物 品、放射性物质浓 度或强度均达标, 矽尘、其它粉尘、 噪声、高温等岗位 合格岗位数高于 4/5 |
不属于符 合、不符 合情形的。 |
石棉粉尘、放射性物质有未达标的;或矽尘、高毒物品合格岗位 数低于2/3;或其它粉尘、噪声、高温等 合格岗位低于1/2。 |
粉尘岗位合格率100%,噪声岗位合格率67%、锰及其化合物、苯岗位合格率100% |
基本符合 |
|
5.2 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接触矽尘、石棉粉尘、高毒物质岗位与其他岗位隔离;有毒物品和粉尘的发生源布置在操作岗位下风侧。 |
查阅控评或现状评价报告,并抽查作业现场。 |
有害作业与无害作 业均分开;有毒物品和粉尘的发生源均布置在操作岗位下风侧;接触矽尘、石棉粉尘、高毒物质岗位均与其他岗位隔 离。 |
不属于符合、不符合情形的。 |
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均未分开;或有毒物品和粉尘的发生源布置在操作岗位上风侧; 或接触矽尘、石棉粉尘、高毒物质岗位与 其他岗位未隔离。 |
车间内没有物理隔断。 |
不符合 |
|
|
5 |
5.3 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不在工作场所饮食、饮水、休息、存放生活用品。 |
查阅控评或现状评价报告,并抽查作业现场。 |
工作场所与生活场 所分开;不在工作场所住人、饮食、饮水、 休息、存放生活用 品。 |
不属于符合、不符合情形的。 |
在工作场所住人的; 或在有毒、高危粉尘危害场所休息、饮食、饮水、存放生活用品的。 |
该用人单位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 |
符合 |
|
5.4 贮存(包括临时存放)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
查阅控评或现状评价报告,并抽查 5 处相关贮存场所。 |
均在规定的部位规 范设置危险物品标 识或者放射性警示 标识。 |
不属于符合、不符合情形的。 |
缺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
该用人单位无放射工作场所。 |
空缺 |
|
|
5.5 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女职工(孕妇)休息间等生活辅助设施。 |
查阅控评或现状评价报告,并抽查现场。 |
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女职工(孕妇)休息间;各项生活辅助设施符合 GBZ 1的要求。 |
不属于符合、不符合情形的。 |
没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女职工(孕妇) 休息间等生活辅助设施。 |
经现场调查用人单位设置休息室。 |
符合 |
|
|
5.6 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按规定设置相适应的报警装置。▲ |
查阅控评或现状评价报告,并抽查现场。 |
按控评或现状评价 报告和规范要求设 置了报警装置。 |
— |
未按控评或现状评价报告和规范要求设置 报警装置。 |
该用人单位无相应作业场所。 |
符合 |
|
|
5.7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按规范和实际情况需要配置急救药(用)品,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应急救援设施;在存放、使用酸、碱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事故的作业场所,配备应急洗眼、喷淋装置。▲ |
查阅控评或现状评价报告,并抽查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 |
按控评或现状评价 报告和规范要求配 置急救药(用)品和应急救援设施;应急洗眼、喷淋设备配置合理。 |
不属于符合、不符合情形的。 |
配置的急救药(用)品种类不到规定的2/3;或配置的应急救援设施台数不到规定的2/3;或配置的洗眼、喷淋设备台数不到规定的 2/3。 |
用人单位喷漆房未设置喷淋洗眼装置。 |
不符合 |
|
|
5 |
5.8 在放射工作场所配置防护设备(安全连锁)和报警装置,接触放射线的作业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
查阅控评或现状评价报告,并抽查现场。 |
放射工作场所均配 置防护设备(安全 连锁)与报警装置, 使用正常;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均佩备了个人剂量计。 |
— |
有的放射工作场所未配置安全连锁与报警 装置;或不能正常使 用;或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未佩备个人剂量计。 |
该用人单位无放射作业场所。 |
空缺 |
|
5.9 一般有毒作业场所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作业场所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
查阅控评或现状评价报告,并抽查现场。 |
一般有毒作业场所 均按规定设置了黄 色区域警示线,高 毒作业场所均按规 定设置了红色区域 警示线,符合 GBZ 158 的要求。 |
不属于符合、不符合情形的。 |
有的高毒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红色区域 警示线;或未见到一般 有毒作业场所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 |
该用人单位设置了区域警示线。 |
符合 |
|
|
5.10 按规范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在线监测、日常监测(用人单位自测或委托监测);有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管理。▲ |
查阅用人单位监测计划,查看在线监测,抽查用人单位主要职业病危害或高危粉尘、高毒物品、放射性物质的监测记录或报告。 |
按规定开展职业病 危害因素在线监测、日常监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计划、记录、报告齐全,且管理规范。 |
不属于符合、不符合情形的。 |
无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工作; 或近一年来无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记录。 |
该用人单位无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管理。 |
不符合 |
|
|
5.11 每年至少按规定进行一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并定期向所在地安监部门报告。★ |
查阅近 3 年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或现状评价报告),核查向安监部门报告情况。 |
每年至少有一份用 人单位职业病危害 因素定期检测报告 (或现状评价报告),并定期向所在地安监部门报告。 |
不属于符合、不符合情形的。 |
近2年内没有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或现状评价报告)。 |
该用人单位仅2022年开展现状评价工作。 |
符合 |
|
|
5 |
5.12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并定期向所在地安监部门报告。▲ |
查阅近3年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核查近3年新发职业病、或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事件)情况,核查向安监部门报告情况。 |
职业病危害严重用 人单位按规定进行 了职业病危害现状 评价;未经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项目进行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诊断出新发职业病病人、或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事件)后1年内开展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定期向所在地安监部门报告。 |
不属于符合、不符合情形的。 |
职业病危害严重用人单位3年内没有一份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发生职业病危 害事故(事件)后1年内未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该用人单位2022年开展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符合 |
|
5.13 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现状评价结果。▲ |
现场核查公告栏。 |
在醒目位置设置公 告栏,长期、全面、 规范公布有关职业 病防治的规章制 度、操作规程、职 业病危害事故应急 救援措施和工作场 所职业病危害因素 检测结果。 |
不属于符合、不符合情形的。 |
未设置公告栏;或未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 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或职业病危害事 故应急救援措施、或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
该用人单位在车间醒目位置设置了公告栏。 |
符合 |
|
|
5.14 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
现场核查存在矽尘、石棉粉尘、高毒和放射性物质等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岗位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是否符合GBZ 158、GBZ/T203和GBZ/T204。 |
均在醒目位置按规 范设置了警示标识 和中文警示说明。 |
不属于符合、不符合情形的。 |
存在矽尘、石棉粉尘、高毒、放射性物质的 岗位,未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情况。 |
该用人单位在各个车间醒目位置设置了警示标识。 |
符合 |
|
|
6 |
6.1 工作场所按规定配备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
查阅控效评价或现状评价报告中职业病防护设施评价,现场核查 5 台以上涉及粉尘、高毒物品、放射性物质等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 |
评价报告中列出的 职业病防护设施均 记入台账,两者的 规格、型号、台数、 位置一致;现场抽查结果与台账相符。 |
不属于符合、不符合情形的。 |
涉及矽尘、石棉粉尘、高毒物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其它主要职业病危害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有未列入台账的;或现场的设施 一半以上与台帐不符。 |
该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配备了职业病防护设施,均正常运行。 |
符合 |
|
6.2 经常维护、检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
查阅职业病防护设施台账,抽查其维护、检修、定期检测规定与维护、检修、定期检测记录,现场核查 5台以上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 情况。 |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 护、检修、定期检 测规定符合国家规 定和产品说明,并 按规定实施,运行 正常。 |
不属于符合、不符合情形的。 |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定期检测规定 不符合国家规定和产品说明;或无按规定实 施情况记录;或抽查的设施一半以上运行不正常。 |
该企业及时维护、检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有记录。 |
符合 |
|
|
7 |
7.1 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规范要求的个体职业病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周期更换。★ |
查阅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清单与发放记录,抽查防护用品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以及产品说明 书,现场抽查劳动者佩戴的防护用品。 |
采购、发放的个体 防护用品规格、型 号、周期等符合相 关规范要求,佩戴 的个体防护用品标 志齐全、与发放记 录一致。 |
不属于符合、不符合情形的。 |
采购、发放的个体防护用品规格、型号不 符合规范要求;或抽查的个人配戴的防护用 品三分之一以上与发放记录不一致。 |
该用人单位为各岗位劳动者配备了符合规范的防尘口罩、防噪耳塞等,并按时发放。 |
符合 |
|
7.2 按规定维护、检修、检测个体职业病防护用品,保证其性能、效果,符合防护工作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要求。★ |
查阅个体职业病防护用品维护、检修、检测规定与维护、检修、检测记录,多处抽查作业现场 10 名劳动者个体职业病防护用品状 况。 |
个体职业病防护用 品维护、检修、定 期检测规定符合国 家规定和产品说明,并按规定实施;作业现场劳动者个体防护用品状况良好。 |
不属于符合、不符合情形的。 |
无个体职业病防护用品维护、检修、定期检测规定,或未按规定实 施;或有五分之一以上抽查的个体职业病防护用品失去防护效能。 |
该用人单位按时给各岗位人员发放个体职业病防护用品,当劳动者的防护用品达不到防护效果时,会给劳动者补发。 |
符合 |
|
|
7.3 劳动者能够正确使用和佩戴个体职业病防护用品。▲ |
多处抽查 20名劳动者,记录未按规定使用、佩戴个体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劳动者数量。 |
均正确使用、佩戴 个体职业病防护用 品。 |
不属于符合、不符合情形的。 |
正确使用、佩戴个体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劳动者少于2/3。 |
该用人单位的各岗位劳动者都能够正确佩戴使用个体职业病防护用品。 |
符合 |
|
|
8 |
8.1 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含分管负责人)均接受了职业健康培训,培训内容符合规定。 |
查阅近三年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业健康培训记录、证明。 |
均有培训记录、证 明,培训内容、学 时符合规定。 |
不属于符合、不符合情形的。 |
任职一年以上的主要负责人未接受职业健 康培训;1/3以上职业 健康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健康培训。 |
该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均接受了职业健康培训。 |
符合 |
|
8.2 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 |
随机抽查10名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检查其职业健康培训记录;现场抽查涉害岗位劳动者,询问其涉及的职业病危害强度(浓度)、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与其岗位相关的警示标识。 |
均按规定进行了职 业健康培训,培训 内容、学时符合规 定;2/3以上劳动者知道岗位职业病危害及其强度(浓度)、 可能导致的职业 病、警示标识的含 义。 |
不属于符合、不符合情形的。 |
没有培训记录;或≥2/3 劳动者不知道岗位 职业病危害及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或不知道 警示标识的含义。 |
该企业组织劳动者进行了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有相关培训记录。 |
符合 |
|
|
8.3 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健康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
从人员花名册中抽查接触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检查其专门培训记录和培训合格证 |
均结合其岗位特点 进行了专门职业健 康培训,并有相关 培训合格证。 |
不属于符合、不符合情形的。 |
没有专门培训记录; 或没有相关培训合格证。 |
该用人单位针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健康培训。 |
符合 |
|
|
9 |
9.1 组织可能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在上岗之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
查阅涉害岗位人员花名册,随机抽取5名近三年新进员工的劳动合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均在上岗前进行了 职业健康检查,检 查内容与岗位职业 病危害因素相关联。 |
不属于符合、不符合情形的。 |
2名以上劳动者未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 查,或检查内容与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相关联。 |
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进行了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
符合 |
|
9.2 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
查阅涉害岗位人员花名册,随机抽取5名工作3年以上员工的劳动合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均按规定周期做了 职业健康检查,并 与岗位职业病危害 因素相关联。 |
不属于符合、不符合情形的。 |
2名以上劳动者没有按规定周期做检查、 或检查内容与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相关 联。 |
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进行了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
符合 |
|
|
9.3 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
查阅离岗人员花名册,随机抽取 5 名近三年离岗员工的劳动合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均按规定做了离岗 职业健康检查,并 与其原在岗位职业 病危害因素相关 联。 |
不属于符合、不符合情形的。 |
2名以上劳动者没有按规定做职业健康检 查;或检查内容与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相关联;或没有离岗人员花名册。 |
用人单位未组织离岗人员进行了体检。 |
不符合 |
|
|
9
|
9.4 当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件时,根据事故处理的要求,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
查阅相关制度,了解是否发生过急性职业病危害事件,抽查5名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健康监护档案。 |
有相关制度,对遭 受或可能遭受急性 职业病危害的劳动 者均进行了健康检 查和医学观察。 |
— |
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件后,有遭受或 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未进行 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或无相关制度。 |
用人单位未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 |
空缺 |
|
9.5 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根据检查结果按照法规要求进行合理处置。▲ |
查阅近3年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抽查10名有职业禁忌或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核查检查结果告 知与处置情况。 |
及时将《个人职业 健康检查报告单》 发给劳动者本人; 对职业健康检查结 论为:复查、疑似 职业病、职业禁忌 证的,用人单位均 按规定和职业健康 检查机构的建议进 行了处理,并将书 面处置结果保存在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 护档案中;查找受到损害的原因,并采取改进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措施。 |
不属于符合、不符合情形的。 |
未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或未安排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诊治;或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人员从事其 所禁忌的作业;或有3名以上应复查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复查。 |
已经书面告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
符合 |
|
|
9.6 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
查阅近3年员工花名册,抽查10名不同岗位、不同入职时间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一人一档,2015年 以后的档案内容齐 全,符合规范要求。 |
不属于符合、不符合情形的。 |
存在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情况;或有3人以上2015年以后的档案内容不全。 |
用人单位已经已按要求制定了相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为劳动者建立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部分档案内容不完善。 |
基本符合 |
|
|
9.7 应离岗人员要求,如实、无偿提供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
查阅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查阅近三年离岗员工花名册。 |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管理制度中有向离 岗员工如实、无偿 提供职业健康监护 档案复印件的规 定,离岗员工花名 册上有专栏记载提 供职业健康监护档 案复印件情况并均 有员工签收证明。 |
不属于符合、不符合情形的。 |
相关制度中无规定; 或没有离岗员工签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 印件的证明。 |
根据劳动者的需要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
符合 |
|
|
9 |
9.8 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
查阅职工花名册、抽查未成年工劳动合同,现场查看未成年工劳动岗位。 |
劳动合同中明确规 定不安排未成年工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 害的作业,未发现 未成年工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的作 业。 |
— |
劳动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不安排未成年工从 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发现未成年 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
用人单位无未成年工。 |
空缺 |
|
9.9 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作业;相关制度中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做了专门规定;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
查阅控效评价、现状评价报告,了解是否有女职工禁忌作业;查阅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查阅职工花名册、抽查5名18-35岁的女职工劳动合同、培训记录,询问 本人作业情况。 |
相关制度中对女职 工劳动保护做了专 门规定;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并有相关培训记 录,未安排孕期、 哺乳期的女职工从 事对本人和胎儿、 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
不属于符合、不符合情形的。 |
有女职工禁忌作业单位未对女职工劳动保 护做专门规定;劳动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不安 排女职工从事禁忌作业;或发现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
该企业无孕期、哺乳期女工。 |
空缺 |
|
|
9.10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 害作业劳动者,给予适当岗 位津贴。 |
查阅相关制度、 发放和领取记 录。 |
有相关制度,有正 常发放、领取记录, 岗位津贴标准符合 规定。 |
不属于符合、不符合情形的。 |
无相关制度; 或无发放和领 取记录。 |
有相关记录。 |
符合 |
|
|
10 |
10.1 建立健全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 |
查阅控效评价、现状评价报告,核查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近3年演练方案和演练记录。 |
按评价报告的建议 制定了急性职业病 危害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预案要素完 整、符合规范;与相关医疗机构签订了急救协议;每年都有演练。 |
不属于符合、不符合情形的。 |
缺少部分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 |
该企业制定了《职业病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但演练记录不完整。 |
基本符合 |
|
10 |
10.2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
了解近3年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并查阅相关资料。 |
按职业病危害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进行 了有效应急处置, 并进行了事后评估; 及时向所在地安监 等有关部门报告。 |
不属于符合、不符合情形的。 |
造成较大以上事故; 或未向所在地安监部门报告。 |
用人单位未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 |
空缺 |
|
注:“工作要求”栏中注“★”的为基础项、注“▲”的为提高项,未注符号的为完善项。 |
|||||||
表11-2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基本工作评估结果汇总表
|
序号 |
项目 |
检查小项 |
基础项(16)★ |
提高项(20)▲ |
完善项(12) |
|||||||||
|
符合数 |
基本符合数 |
不符合数 |
空缺数 |
符合数 |
基本符合数 |
不符合数 |
空缺数 |
符合数 |
基本符合数 |
不符合数 |
空缺数 |
|||
|
1 |
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 |
1(1★) |
1 |
|
|
|
|
|
|
|
|
|
|
|
|
2 |
管理机构与人员 |
2(2★) |
2 |
|
|
|
|
|
|
|
|
|
|
|
|
3 |
职业健康档案 |
1(1▲) |
|
|
|
|
|
1 |
|
|
|
|
|
|
|
4 |
前期预防 |
10(3★3▲) |
|
|
|
3 |
3 |
|
|
|
4 |
|
|
|
|
5 |
工作场所管理 |
14(2★8▲) |
1 |
1 |
|
|
4 |
|
2 |
2 |
3 |
|
1 |
|
|
6 |
防护设施 |
2(2★) |
2 |
|
|
|
|
|
|
|
|
|
|
|
|
7 |
个体防护用品 |
3(2★1▲) |
2 |
|
|
|
1 |
|
|
|
|
|
|
|
|
8 |
教育培训 |
3(1★) |
1 |
|
|
|
|
|
|
|
1 |
|
1 |
|
|
9 |
职业健康监护 |
10(3★6▲) |
2 |
1 |
|
|
2 |
|
1 |
3 |
1 |
|
|
|
|
10 |
应急管理 |
2(1▲) |
|
|
|
|
|
|
|
1 |
|
1 |
|
|
|
合 计 |
48 (16★20▲) |
11 |
2 |
|
3 |
10 |
1 |
3 |
6 |
9 |
1 |
2 |
|
|
|
注:表中括号内“★”前数字为基础项数、“▲”前数字为提高项数。 |
||||||||||||||
评判标准见表11-3
表11-3 评判标准(小微型企业)
|
评估等级与称号 |
基础项16 |
提高项20 |
完善项12 |
|||
|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
|
职业健康工作良好单位 |
<5 |
0 |
— |
0 |
— |
0 |
|
职业健康工作合格单位 |
— |
0 |
— |
0 |
— |
— |
|
职业健康工作基本达标单位 |
— |
0 |
— |
— |
— |
— |
|
职业健康工作未达标单位 |
— |
≥1 |
— |
— |
— |
— |
|
注1:“一”为不作要求;注2:用人单位当年发生≥3 人的急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不得评判为“职业健康工作合格单位”或以上等级。 |
||||||
评估结论:职业健康工作基本达标单位
评估组织(机构):上海宝冶钢结构工程公司华东二厂
评估人员:沈冬青
评估时间 2022年 4月 29日
不符合项和基本符合项见表11-4:
表11-4 不符合项和基本符合项一览表
|
类别 |
内容 |
改进措施 |
|
不符合项 |
该用人单位于无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管理,且未委托监测。 |
购买检测仪器安排专人负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与有资质的机构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协议。 |
|
车间内无物理隔断 |
优化设备布局与功能区布局,增加物理隔断,减少交叉污染。 |
|
|
用人单位喷漆房未设置喷淋洗眼装置。 |
喷漆作业可能会发生急性苯中毒,用人单位应在喷漆房附近设置喷淋洗眼设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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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组织离岗人员进行离岗体检。 |
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离岗员工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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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符合项 |
用人单位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原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 号)对职业健康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进行了整理归档,公司制定了系列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其中明确了职业健康档案的归档和保存,但部分档案不全。 |
用人单位应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原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 号)要求,对照各档案目录完善档案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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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岗位合格率100%,噪声岗位合格率67%、锰及其化合物、苯岗位合格率100% |
缩短作业人员在噪声生产环境中的暴露时间,增加物理隔断,合理安排作业时间与休息时间,优化生产制度,降低劳动强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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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已经已按要求制定了相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为劳动者建立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部分档案内容不完善。 |
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专门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置专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企业职业健康管理体系,切实提高各级人员职业健康意识和防护技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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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企业制定了《职业病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但演练记录不完整。 |
完善急性苯中毒演练记录。 |
表12-1 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分项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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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现址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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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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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总体布局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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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建筑物内功能布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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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设备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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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建筑设计卫生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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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建筑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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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自然通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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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机械通风(配置情况与测试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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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采光照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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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采暖与空气调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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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微小气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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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其他特殊建筑设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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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 |
打磨工、电焊工接触噪声超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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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不合格点整改情况 |
符合 |
上述岗位均已加强个体防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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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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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使用情况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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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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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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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 |
体检人数不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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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 |
体检项目不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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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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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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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辅助用室设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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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职业健康管理及其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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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职业健康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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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职业病防治计划、实施方案及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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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及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及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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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及执行 |
基本 符合 |
2022年进行了现状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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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职业病危害告知及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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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职业卫生培训及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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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及执行 |
基本 符合 |
缺少职工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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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个人使用防护用品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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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 |
基本 符合 |
应急救援演练记录不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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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职业病危害申报 |
符合 |
已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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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职业健康档案 |
基本 符合 |
不完善,需要补充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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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职业健康防护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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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健康监护结果与检测结果关联性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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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职业健康监护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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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检测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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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工作基本要求情况评价 |
基本符合 |
职业健康工作基本达标单位 |
用人单位总体布局和设备布置、职业卫生现场管理、辅助用室的设置和职业健康监护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今后需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及落实,并落实本报告提出的相关建议。
12.2.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潜在危险性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强)度对应分值:
(1)A2锰及其化合物:锰及其化合物存在《高毒物品目录》,检测合格率100%,接触人数12人,依据表12-2分值I=20*1.5=30分。
(2)A2苯:苯存在《高毒物品目录》,检测合格率100%,接触人数1人,依据表12-2分值I=20*0.6=12分。
(3)B1其他粉尘、电焊烟尘: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本次其他粉尘及电焊烟尘检测浓度合格率100%,接触人数53人,依据表12-2分值I=10*2.0=20分。
(4)B1氮氧化物: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本次氮氧化物检测合格率100%,接触人数12人,依据表12-2分值I=10*1.5=15分。
(5)B2紫外辐射:紫外辐射属于《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物理因素,本次紫外辐射检测结果合格率100%,接触人数12人,依据表12-2分值I=10*1.5=15分。
(8)B2噪声:噪声属于《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物理因素,本次噪声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合格率67%,接触人数59人,依据表12-2分值I=30*2.0=60分。
综合得出,I= A+B+10=100分
表12-2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潜在危险性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强)度对应分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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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毒理学特征、 潜在危险性 职业病危害 因素的浓( 强) 度与超标情况 |
A1存在或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 |
A2存在或产生在《高毒物品目录》或《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230-2010)中危害程度为“高度和极度危害”的化学物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
A3存在或产生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 |
A4存在或产生石棉纤维粉尘 |
B1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除物理因素、生物因素) |
B2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物理因素 |
B3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生物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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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率100% |
20 |
20 |
20 |
20 |
10 |
10 |
10 |
|
90%≤合格率<100% |
25 |
40 |
25 |
25 |
15 |
15 |
15 |
|
80%≤合格率<90% |
30 |
50 |
30 |
30 |
20 |
20 |
20 |
|
70%≤合格率<80% |
35 |
60 |
35 |
35 |
25 |
25 |
25 |
|
60%≤合格率<70% |
40 |
70 |
40 |
40 |
30 |
30 |
30 |
|
合格率<60% |
50 |
80 |
50 |
50 |
40 |
40 |
40 |
注1、此表中合格率是指岗位人数(工种人数)的合格率均符合GBZ2.1和GBZ2.2要求的各岗位中人数占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总人数的比例;
2、此表系接触人数为10人设定的分值,如不是,则要按表3乘以换算系数;
3、此表中分值计算方式为:A类任何一个最高值+B类任何一个最高值(每类中不重复相加);
4、当A项目存在2种的加10分、3种的加15分、4种或以上的加20分(在计算结果上直接加分,不再考虑合格率和换算系数),分值为I。
表12-3 接触人员换算系数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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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数<3人 |
3≤人数≤10 |
10<人数<30 |
30≤接触人数<100 |
接触人数≥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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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数 |
0. 6 |
1.0 |
1.5 |
2.0 |
2.5 |
表12-4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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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评分标准 |
标准分 |
得分 |
|
|
1 |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潜在危险性、浓(强) 度超标、接触人数、接触时间情况 |
见表12-2 |
见表12-2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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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基本工作评估结果 |
职业健康工作未达标单位 |
20 |
10 |
|
职业健康工作基本达标单位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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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工作合格单位 |
0 |
|||
|
职业健康工作良好单位 |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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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近3年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发病情况[注]
|
本单位近3年曾有发现不能排除与本单位有关的职业病或职业中毒 |
60 |
0 |
|
本单位近3年职业健康检查平均合格率在80%以下 |
60 |
0 |
||
|
本单位近3年职业健康检查平均合格率在80~90% |
40 |
|||
|
本单位近3年职业健康检查平均合格率在90~95% |
20 |
|||
|
本单位近3年职业健康检查平均合格率在95%以上 |
0 |
|||
|
附加分:本单位近3年职业健康检查率未达到100%的,每下降10%,加5分。 |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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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得分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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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VEN[(三年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人次数-实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人次数)/三年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人次数]×10}×5
注:max为最大值,EVEN为取整数、非零数值进一位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标准内容,用人单位属于“二十一、C331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该企业从行业上分类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
根据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和潜在危险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强)度检测结果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人数,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基本工作要求与评估,近3年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和职业病发病情况等因素。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评分为120分,该公司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
综合判断该公司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说明用人单位需要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按照本报告中的建议逐步改进完善。
在对用人单位全面分析、评价的基础上,针对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不足,从组织管理、工程技术、个人防护、卫生保健、应急救援等方面,综合提出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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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问题 |
建议补充的对策措施 |
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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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组织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完善个人档案内容,做到“一人一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0〕第5号) |
|
2 |
体检项目不全,未体检锰及其化合物、高处作业、氮氧化物、紫外辐射、手传振动 |
按照本报告第四章及附件3提出的体检项目、体检人数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0〕第5号) |
|
3 |
公司未安排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工作 |
公司应配备监测仪器进行自测或与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日常监测协议。 |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
|
4 |
用人单位部分岗位噪声检测结果超标 |
打磨、电焊等工序提高自动化水平,增加物理隔断,减少人员接触。 |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 |
(1)用人单位应优化布局与生产工艺,改进打磨、电焊工艺,尽量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作业,提高自动化水平。
(2)购买检测仪器安排专人负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与有资质的机构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协议。
(3)公司应优化设备布局与功能区布局,增加物理隔断,合理划分作业区域,将有毒和无毒分开,减少交叉污染。
(4)由于生产工艺和实际生产情况的限制,生产过程中会产生粉尘,使得车间设备、地面和墙面清洁度较差,影响职工作业环境。用人单位应定期清扫车间积尘改善车间作业环境,保持现场清洁度。
(5)完善急性中毒等应急救援演练,减少事故损失和人员伤亡。定期对应急救援物资进行检查,对人员的应急能力加强培训,以保证事故发生时,应急救援物资的完好有效和应急力量的有效。
(6)定期检查和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等,做好记录,并将记录妥善保存。
(7)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8)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9)应与医院签订救治协议,并开通绿色通道,发生突发急性职业病危害可以立即送往医院救治。
(10)用人单位生产员工均为劳务派遣,日常职业卫生管理过程中应在职业体检、职业病危害告知、个人防护用品配备、职业健康培训等 方面均做到等同管理。
(11)用人单位喷漆作业可能产生急性苯中毒,应在喷漆房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12)用人单位电焊作业产生的电焊烟尘车间无组织排放,建议用人单位增加移动式焊烟净化器,降低工人接触水平。
(13)用人单位喷漆和抛丸布置在同一厂房,没有物理隔断,喷漆作业应单独设置,避免其他岗位人员接触油漆。
(14)用人单位存在劳务工,应针对劳务单位进行外包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综合评估,并将评估表存档。
(15)用人单位生产车间较大、无物理隔断,且人员集中进行电焊、打磨等作业,人员接触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较高,建议用人单位逐步提高自动化,由机器人打磨替代手工打磨,机器人焊接替代手工电焊,降低劳动者接触水平。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用人单位作为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公司的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本报告提出的建议,保证各防护设施的正常运行,防止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同时,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和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用人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附件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委托书
附件2 用人单位劳务用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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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用人单位地理(区域)位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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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平面布置图
附件4 原辅材料MS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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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职业健康监护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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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工种 |
职业病危害因素 |
职业健康检查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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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岗前 |
在岗期间 |
离岗时 |
检查周期 |
应急健康检查 |
职业禁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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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料工、装配工、焊接工、打磨工、抛丸工 |
其他致尘肺病的无机粉尘 |
(1)症状询问:重点询问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疾病史、吸烟史及咳嗽、咳痰、喘息、胸痛、呼吸困难、气短等症状; (2) 体格检查:内科常规检查,重点是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 (3)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必检项目:血常规、尿常规、血清ALT、心电图、DR胸片、肺功能。 |
(1)症状询问:重点询问咳嗽、咳痰、胸痛、呼吸困难,也可有喘息、咯血等症状; (2)体格检查:内科常规检查,重点是呼吸系统和心血管系统; (3)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a.必检项目:DR胸片、心电图、肺功能 b.选检项目:血常规、尿常规、血清ALT |
同在岗期间 |
a)生产性粉尘作业分级I级,4年1次;生产性粉尘作业分级Ⅱ级及以上,2~3年1次; b)X射线表现为观察对象者健康检查每年1次,连续观察5年,若5年内不能确诊为矽肺患者,按a)执行; c)矽肺患者原则每年检查1次,或根据病情随时检查。 |
离岗后医学健康检查(推荐性) 1)检查对象:接触矽尘工龄5年以上的矽尘作业人员。2)目标疾病:职业病:矽肺;3)检查内容 a)症状询问:重点询问咳嗽、咳痰、胸痛、呼吸困难、喘息、咯血等症状;b)体格检查:内科常规检查,重点是呼吸系统和心血管系统 (2)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必检项目:DR胸片 4)检查时间:接触矽尘工龄在10年(含10年)以下者,随访10年,接触矽尘工龄超过10年者,随访21年,随访周期均为每3年1次。若接触矽尘工龄在5年(含5年)以下者,且接尘浓度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可不随访 |
上岗前:a) 活动性肺结核病 b) 慢性阻塞性肺病 c) 慢性间质性肺病 d) 伴肺功能损害的疾病 在岗期间:同上岗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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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料工、焊接工、打磨工、抛丸工 |
噪声 |
(1)症状询问 (2)体格检查 a.内科常规检查 b.耳科检查 (3)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a.必检项目 纯音听阈测试、心电图、血常规、尿常规、血清ALT b.选检项目 声导抗、耳声发射
|
1)症状询问 (2)体格检查 a.内科常规检查 b.耳科检查 (3)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a.必检项目 纯音气导听阈测试、心电图 b.选检项目 纯音骨导听阈测试、声导抗、耳声发射、听觉诱发电反应测听 |
同在岗期间 |
作业场所8h等效声级≧85dB,1年1次 作业场所8h等效声级≧80dB,<85dB,2年1次 |
目标疾病:职业性噪声聋 检查内容: a)症状询问 b)体格检查 c)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d)必要时进行作业场所现场调查 e)医学观察
|
岗前:1)各种原因引起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2)高频段3000Hz、4000Hz、6000Hz双耳平均听阈≥40dB;3)任一传导性耳聋,平均语频听力损失≥41dB 岗中:除噪声外各种原因引起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2)任一传导性耳聋,平均语频听力损失≥41dB(3)噪声敏感者 |
|
电焊工 |
紫外辐射 |
a) 症状询问:重点询问眼部和皮肤的不适症状,如是否存在眼异物感、视物模糊、视力减退、眼痛、畏光、流泪和皮肤瘙痒、红肿、皮疹等; b) 体格检查: 1) 内科常规检查; 2) 眼科常规检查及角膜、结膜、晶状体和眼底检查; 3) 皮肤科常规检查; c) 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必检项目:血常规、尿常规、血清ALT、心电图。 |
a) 症状询问:重点询问有无视物模糊、视力下降,皮肤炎症、疼痛等症状; b) 体格检查: 1) 皮肤科常规检查:注意有无皮疹、皮肤红肿等; 2) 眼科常规检查及角膜、结膜、晶状体和眼底。 |
同在岗期间 |
2年 |
/ |
职业禁忌证: 1) 活动性角膜疾病; 2) 白内障; 3) 面、手背和前臂等暴露部位严重的皮肤病; 4) 白化病。 |
|
电焊工 |
锰及其化合物 |
内科常规检查,神经系统常规检查及四肢肌力、肌张力检查;必检项目:血常规、尿常规、血清ALT、心电图 |
内科常规检查,神经系统常规检查及运动功能检查、语速、面部表情等;必检项目:血常规、尿常规、血清ALT、心电图 |
同在岗期间 |
1年 |
/ |
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病变 |
|
电焊工 |
氮氧化物 |
(1)症状询问:重点询问呼吸系统及相关症状; (2) 体格检查:内科常规检查 (3)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必检项目:血常规、尿常规、血清ALT、心电图、胸部X射线摄片、肺功能。 |
同上岗前 |
同上岗前 |
1年 |
a)症状询问:重点询问短期内吸入较大量的氮氧化物的职业接触史眼部刺激症状、呼吸系统症状; b) 体格检查:(1)内科常规检查,重点检查呼吸系统;(2)眼科常规检查,重点检查结膜、角膜病变,必要时裂隙灯检查;(3)鼻及咽部常规检查,必要时咽喉镜检查;(4)皮肤科常规检查 c)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必检项目: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胸部X射线摄片、血氧饱和度。血气分析。 |
|
|
油漆工 |
苯 |
内科常规检查,重点检查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必检项目:血常规、尿常规、血清ALT、心电图、后前位X射线高千伏胸片或数字化摄影胸片(DR胸片)、肺功能 |
内科常规检查,重点检查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必检项目:心电图、后前位X射线高千伏胸片或数字化摄影胸片(DR胸片)、肺功能选检项目:血常规、尿常规、血清ALT |
同在岗期间 |
1年 |
目标疾病:职业性急性苯中毒 检查内容: a)症状询问:重点询问短期内大量苯的职业接触史及头晕、头痛、恶心、呕吐、烦躁、步态蹒跚等症状; b)体格检查:内科常规检查,神经系统常规检查及运动功能、病理反射检查;眼底检查。 c)实验室和其他检查:必检项目: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肝功能、肝胆B超;选检项目:尿反-反粘糠酸、尿酚、脑电图、头颅CT。 |
造血系统疾病 |
|
行车工 |
高处作业 |
(1)症状询问:重点询问有无恐高症、高血压、心脏病及精神病家族史等,癫痫、晕厥、眩晕症病史及发作情况; (2)体格检查:内科常规检查,重点血压、心脏、三颤;耳科常规检查及前庭功能检查;外科检查,主要检查骨关节及四肢运动功能。 (3)实验室和其他检查:a.必检项目:血常规、尿常规、血清ALT、心电图; b.选检项目:脑电图、动态心电图、心脏超声检查。 |
同上岗前 |
未做要求 |
1年1次
|
未做要求 |
未控制的高血压;恐高症;癫痫;晕厥、眩晕症;器质性心脏病或各种心律失常;四肢骨关节及运动功能障碍。 |
|
打磨工 |
手传振动 |
a)症状询问:有无周围神经、血管系统疾患,雷诺病的症状和病史,以及手部麻木、疼痛、感觉异常等症状;使用手传振动工具职业接触史等; b)体格检查:内科常规检查;重点检查手指、掌有无肿胀、变白,指关节有无变形,指端感觉,压指实验有无异常等。 c)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必检项目: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血清ALT。 选检项目:根据体检情况,可选择性进行下列试验:冷水复温试验、神经-肌电图、指端振动觉、指端温度觉 |
a)症状询问:重点询问有无手指麻木、疼痛、遇寒冷手指变白及感觉异常等症状,以及振动作业接触史和有无个人防护等; b)体格检查:重点检查手指、掌有无肿胀、变白,指关节有无变形,压指实验。 c)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必检项目:血常规。 选检项目:冷水复温试验(有症状者)、神经-肌电图、指端振动觉、指端温度觉 |
同在岗期间 |
2年1次 |
/ |
上岗前:1、多发性周围神经病;2、雷诺病 在岗期间:多发性周围神经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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